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中華工商時報原浙江記者站站長孟懷虎一案作出二審判決:孟懷虎犯受賄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此前,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孟懷虎有期徒刑七年,贓款六十三萬元人民幣繼續予以追繳,發還受害單位。一審判決後,公訴機關以一審判決結果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爲由提出抗訴,而孟懷虎也認爲證據不足、量刑偏重通過律師提出上訴。
在今天的二審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孟懷虎身爲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中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判決書說,新聞媒體履行的是國家賦予的對社會的輿論監督權,媒體輿論監督權是一種公共權利,上訴人孟懷虎作爲新聞媒體的記者,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向被批評報道的有關單位索取財物,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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