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曾經賴以生存的被徵用土地,居民們表情凝重
2007年4月15日,湘潭市雪園社區沿江組居民向本報投訴,稱他們使用的土地被房地產公司借國土部門之手強行“奪取”,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國土部門輸了官司卻拒不執行,他們希望本報爲他們維權。
4月16日,記者來到湘潭市,對此事展開調查。
投訴:徵用土地起紛爭
據瞭解,1981年,湘潭市原郊區護潭公社躍進大隊(後改爲雪園社區居委會,下稱雪園社區)的菜農被成建制轉爲城市居民,按規定,雪園社區所有的集體土地同時轉爲城鎮國有土地,這些土地由居民繼續使用。
2002年10月,政府將雪園社區的土地轉爲城市建設用地,並辦理了相關手續。2003年3月,湘潭市國土局將雪園社區13.5萬餘平方米土地投放市場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評估價爲7001萬餘元的土地,最終被湘潭市新景房地產集團公司(下稱新景集團)以1960萬餘元的價格成交,而這個價格比湘潭市國土局純出讓金掛牌底價(2442餘萬元)低482萬餘元。
該宗土地出讓後,新景集團沒有按國家有關國有土地出讓的規定對居民進行補償,而是將沿江組居民使用的近160畝土地按集體土地徵用,並按997萬餘元的補償標準給予居民補償,平均每畝約6.3萬元。在補償過程中,新景集團和雪園社區居委會簽訂了《補償協議》。
沿江組的居民對此不服,他們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此後,官司打了近4年,最終他們上訴到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省高院:確認國土部門違法
2006年5月19日,湖南省高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確認湘潭市國土資源局與第三人新景集團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違法,責令湘潭市國土資源局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在這份(2006)湘高法行終字第11號判決書中,省高院確認湘潭市國土局在該宗土地使用權出讓一案中有多處違法。首先,湘潭國土局在掛牌出讓宗地時,沒有發佈掛牌公告;其次,被上訴人在第三人沒有填寫報價數額情況下讓其競得(即新景集團提交了空白報價單);第三,成交確認違法,新景集團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第四,約定土地出讓金支付時間違反規定。國土局與第三人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土地出讓金支付時間前後長達16個月,違反了“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相關規定。
由此,省高院確認湘潭市國土局與新景集團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程序上和實體上均違法。因新景集團已在該宗地上建房並出售,撤銷該行政合同,將會給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所以,省高院在依法確認該合同違法的同時,責令湘潭市國土局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國土局“補救”:今後不違規
然而,在高院的終審判決下達後將近一年,湘潭市國土局卻並沒有作出“補救措施”。
4月17日上午,記者來到湘潭市國土局,該局執法監察支隊副支隊長肖盡紅接受了記者的採訪。肖盡紅說,國土局在該宗土地出讓的過程中確實存在多處違法,國土局輸了官司理所當然,但是,省高院的終審判決並沒有要求國土局如何採取補救措施,所以,他們對“補救措施”的理解就是——進一步規範今後的執法,從此不再犯同樣的錯誤。
對此,沿江組的居民則認爲國土局“不作爲”。“既然錯了,爲什麼國土局沒有勇氣改正呢?”沿江組組長葉桂林說,“既然國土局與新景集團籤的合同違法,那麼,其後新景集團和居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也不合法!”
隨後,記者來到新景集團,該公司負責拆遷工作的吳海青說,他們在徵用沿江組土地時,所有的工作都是在湘潭市國土局拆遷事務所的主持下進行的;徵用土地也是按照湘潭市政府的相關規定補償的,所以,該公司不存在違法一說。
律師說法
司法權豈能讓位於行政權
對此,湖南海川律師事務所彭謙律師認爲,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審判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本案中,省高院已確認湘潭市國土局與新景集團簽訂的出讓合同在程序上和實體上均違法。既然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理應撤銷,但高院認爲撤銷該行政合同,將會給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因而只責令湘潭市國土局採取相應補救措施。而這一責令被湘潭市國土局理解爲“進一步規範今後的執法”。
司法權優於行政權,法律人都知道。但在本案中,司法權卻讓位於行政權,以公共利益的名義作出了“責令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實際是維持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爲的模糊判決。這份判決之所以成爲“白條”,因爲它本身就是一張無法兌現的白紙。這不是百姓的尷尬,而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困惑,其關鍵原因在於司法權與行政權關係不順——國家權力之間的“分工合作”關係,人、財、物受制於行政機關的人民法院,不完善的行政訴訟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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