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輯同志:
利息稅,儘管在我國開徵的時間不長,但卻爭議不斷。今年兩會期間,二十幾位政協委員聯名提出取消利息稅的提案,利息稅的存廢、去留問題再一次成爲人們關注的焦點。我也覺得,利息稅加重了低收入人羣、弱勢羣體的經濟負擔,應該取消。您認爲有道理嗎?
讀者李二喜
從理論上講,利息稅兼具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一定功能,利息稅所產生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可以促進居民投資和消費觀念的轉變,即既能通過稅收影響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能通過實際利率的變化影響居民的儲蓄行爲,還能通過降低私人投資的機會成本,推動私人投資的增加,從而形成社會投資持久的增長機制。因此,出於抑制儲蓄增長、擴大消費支出,促進居民儲蓄向投資領域轉移,並以此對收入和財富分配進行一定程度的調節,縮小城鄉差距、貧富差距等方面的目的,我國從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並規定開徵稅率爲20%。這實際上是恢復利息稅的徵收,因爲1950年和1980年,我國曾經兩次出臺利息稅政策,但都由於種種原因未執行。
客觀地說,利息稅自恢復開徵以來,在增加財政收入、完善稅收體制、減少儲蓄增長、刺激消費、增加社會投資等方面還是發揮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從增加財政收入來看,利息稅作爲目前財政的一個穩定收入來源,每年的規模不斷增加,2006年利息稅總額達到459億元,約佔稅收總收入的1.2%。在徵收利息稅的初期,全國居民儲蓄存款增幅確實出現了明顯下降的趨勢,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大幅上漲,居民消費也開始出現活躍的局面。
儘管如此,利息稅的開徵還是受到越來越多人的質疑甚至否定,其依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利息稅主要來源於中低收入階層,尤其是加重了低收入人羣、弱勢羣體的經濟負擔。因爲在按統一的比例稅率徵收利息稅的情況下,與高收入者相比,中低收入者很難找到比銀行存款回報率更高的渠道使資本迅速增值(特別是在前些年資本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於是只能選擇存入銀行獲取利息收入;利息稅的徵收,無疑使得中低收人者的相對稅收負擔重於高收入者;同時,由於我國利息稅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所得不在利息稅徵收範圍之列,加之相關方面的改革不配套,當時未及時施行儲蓄“實名制”,一些高收入者可以通過多種手段逃稅避稅,如將家庭存款轉移到公司賬上或者變爲“公款”,以“私款公存”的方式逃避徵收利息稅,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開徵利息稅調整收入分配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是7年多來,徵收利息稅的政策目標並沒有很好地實現。恢復徵收利息稅以來,居民儲蓄存款勢頭不但沒有放慢,反而以每年萬億元以上的速度增長,到2006年末,銀行儲蓄存款餘額已上升到16.66萬億元,並未有效地將儲蓄存款從銀行“擠出”,從而沒有達到減少儲蓄刺激消費的目的。
三是經濟形勢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已由當年持續的通貨緊縮演變爲當前的輕度和局部的物價上漲。2月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爲2.7%,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爲2.79%(扣除20%的利息稅後實際利率爲2.232%),意味着存款實際利率已爲負數。在此經濟形勢下,繼續徵收利息稅,就很有些不合時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