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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樣一些客觀原因或背景,人們呼籲儘快取消利息稅。利息稅究竟何去何從?現在看來,問題可能並不是人們想象的那麼簡單,並不是隨意的“取消”就能解決問題。在利息稅的去留問題上,有幾個方面的因素是應該考慮的。
其一,徵收利息稅不是我國的“發明”,也不是唯我國所獨有。對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在不同時期都曾實行過,而且從國際經驗來看,它也是一項促進消費的強有力政策。比如,在美國,把存款利息與工資收入一樣納入所得稅的計徵範圍,並按超額累進稅徵收;德國徵收的利息稅,主要是對存款多和利息收入高的人徵收,一般小宗存款和利息收入少的人,只要向存款銀行提出免交利息稅申請,便可以免交存款利息稅;還有澳大利亞、日本、瑞士、瑞典、韓國等,都徵收稅率水平不一的利息稅。依照我國的稅法,銀行存款利息也是收入,理應納入徵稅範疇。
其二,利息所得作爲個人所得的一部分,利息稅也是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項目,所以應該從個人所得稅這樣一個整體來考察利息稅的問題,也就是說,判斷稅負是否合理要着眼於整體稅制。其實踐意義則在於,現在的對不同類型的收入實行不同稅率的分類稅制,將向利息所得納入統一的個人所得賬戶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向轉變。
其三,如果說7年多來,我國的利息稅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那隻能說明我國的利息稅制還不完善、相應的制度建設還不成熟、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到位。
基於這些考慮,可以說,我國利息稅的出路不是取消、廢除,而是不斷調整、不斷完善。比如,利息稅屬於個人所得稅範圍,可以納入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改革中,以避免重複徵稅;再比如,可以按利息額的高低,合理確定起徵點和累進稅率(收入越高,稅率也越高),對高利息所得徵收較高利息稅,從而體現公平稅負,避免“一刀切”;還有,爲了照顧低收入家庭,可推出一些新的儲蓄品種,比如養老儲蓄等,體現差別稅率,促進社會和諧;還可以借鑑一些國家的經驗,在稅法中設立一些特別條款,規定某些所得項目不列入課稅範圍(比如,我國已實施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或者規定某些項目所得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
利息稅是事關千家萬戶和每個人切身利益的稅種,也是我國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變動、調整務必審慎。可以預期,通過採取這樣一些措施、進行這樣一些新的制度設計,我國的利息稅體制將不斷完善,並且能夠有效地發揮其功能和作用。(文/中國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 何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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