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馮兆君):記者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07號)規定,結合本市國民經濟發展狀況,日前,經市政府同意,市勞動保障局發佈《關於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7〕59號),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由每月670元、每小時4元,調整爲每月740元、每小時4.4元。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本次調整後,和平區、河西區、南開區、河東區、河北區、紅橋區、北辰區、津南區、東麗區、西青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670元、每小時4元,調整爲每月740元、每小時4.4元。寶坻區、武清區、靜海縣、薊縣、寧河縣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650元、每小時3.9元,調整爲每月720元、每小時4.3元。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6.4元調整爲每人每小時7元。
據介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採暖補貼以及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上述各項之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包括在最低工資內。
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違反《最低工資保障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爲,勞動保障部門將按照國家以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調整時間
|
標準(元/月)
|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元/小時)
|
1995年1月
|
210
|
--
|
1995年7月
|
240
|
|
1996年7月
|
270
|
--
|
1997年7月
|
290
|
--
|
1999年7月
|
350
|
--
|
2001年3月
|
412
|
--
|
2002年7月
|
450
|
4
|
2003年9月
|
480
|
4
|
2004年7月
|
530
|
5
|
2005年7月
|
590
|
5.6
|
2006年4月
|
670
|
6.4
|
2007年4月
|
740
|
7
|
最低工資政策問答
1、什麼是最低工資?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07號,以下簡稱《最低工資保障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2、如何理解“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
所謂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爲提供了正常勞動。
如果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能提供正常勞動,則不適用最低工資保障的有關規定。
3、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哪些企業?
根據《最低工資保障規定》,最低工資的相關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最低工資保障規定》執行。
4、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有幾種形式?
爲適應新時期就業形式的多樣化,從2002年起,本市同時公佈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其中,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對採用這種用工形式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2007年,本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6.4元/小時調整爲7元/小時。
5、本市在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時考慮了哪些因素?
本市在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時,綜合參考了下列因素:(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3)勞動生產率;(4)城鎮就業狀況;(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6)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情況。在確定和調整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時,綜合參考了以下因素:(1)月最低工資標準;(2)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額度;(3)工作穩定性;(4)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5)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情況;(6)與全日制就業人員在工作時間等方面的差異。
6、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括“三險一金”個人繳費部分?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應當包括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7、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最低工資保障規定》,下列各項不作爲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1)加班加點工資;(2)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採暖補貼;(3)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上述各項之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8、實行計件工資等工資分配形式的用人單位,如何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合理的折算,確保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實行銷售承包、項目承包、銷售額(經濟效益)同工資掛鉤等內部工資分配形式的,以及從事季節性生產的,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可以按年度計算,但勞動者的平均月工資收入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
9、如果用人單位包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否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本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第8條規定: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因此,即使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不應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10、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有關規定的行爲,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爲,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勞動者、工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爲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投訴。
根據《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若用人單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並支付相當於應得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