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將從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繼國務院頒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後,政府部門發佈的第一部有關信息公開的規範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綜合性部門規章。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專訪時表示,羣衆的眼睛是雪亮的,環境信息的公開將爲實現減排目標營造強大的輿論監督和全民參與氛圍。
《第一財經日報》:出臺這一《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潘岳:我國現有的環境法規中雖有“信息公開”的原則,但對誰公開、不公開怎麼辦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規定,給公衆參與造成了巨大障礙。
《辦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與操作性。一是明確了信息公開的主體和範圍。《辦法》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公開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等17類政府環境信息;強制超標、超總量排污的企業公開四大類環境信息,並不得以保守商業祕密爲由拒絕公開,鼓勵一般污染企業自願公開環境信息。
二是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辦法》要求環保部門必須在環境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便民的方式公開政府環境信息,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公衆獲取信息申請作出答覆。屬於強制性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應當在環保部門公佈企業名單後30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佈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三是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的責任。
對於不按照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爲,環保部門將被追究責任,企業將被罰款;公衆認爲環保部門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財經日報》:當前,污染減排已經成爲環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辦法》的出臺,對於污染減排的作用何在?
潘岳:2006年污染減排指標沒有完成的事實說明,污染減排不是一個單純的專業問題,而是一個對傳統增長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進行調整的問題。這個調整是艱難的,僅憑環保等少數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公衆的廣泛參與。因爲公衆是環境的最大利益相關者,擁有保護環境的最大動機,理應成爲污染減排的重要力量。
因此,公衆參與就不能停留在植樹種草和清理垃圾的階段,而應該往更深層次發展,即充分利用憲法賦予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監督企業的環保行爲,參與政府的環境決策。爲此,政府必須提供一個切實有效的制度保障。《辦法》出臺後,將給公衆監督企業排污行爲、評價環保部門行政作爲提供了信息基礎,更爲完成節能減排目標提供又一制度支持。
《第一財經日報》:說到公衆參與,這些年你一直在推進這項工作。公衆參與到底有多少實效?
潘岳:多年來,推進公衆參與一直是環保部門的工作方向。
2005年4月,環保總局召開了第一個完全公開的聽證會——圓明園防滲工程聽證會,採納公衆的意見作出了行政決定。2006年2月,環保總局發佈了《環評公衆參與暫行辦法》,要求項目在環評的各個階段都要公開有關信息,聽取公衆意見。
環保總局還積極推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開展企業環境行爲評價,結合環評結果,金融部門對企業實行不同的信貸政策。一年來,因信息公開不符合要求、公衆對項目造成的環境影響不滿意等原因,環保總局對總投資達1600億元的43個火電、化工、公路、鐵路等項目的環評文件不予受理,消解了大量社會矛盾和環境安全隱患。
既然《辦法》和《環評公衆參與暫行辦法》叫“試行”和“暫行”,正說明這是一項邊實踐邊修改、邊探索邊提升的工作,需要社會各界不斷給予批評與建議。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坎坷中前進,環保法規更是如此。環保總局將以環境信息公開爲突破口,進一步帶動環境公益訴訟等法規的出臺,並使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儘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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