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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注意防範旅遊陷阱。一是要儘量防止層層“賣團”現象。當一些旅行社因組團人員不足,將組團成員轉給其他符合資質的旅行社時,消費者應當及時問明情況。如果認爲轉接後的旅行社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完全可以拒絕;如果認爲可以接受,應重新簽訂旅遊合同,以避免發生由於層層“賣團”而導致的侵權情況。另外,還要注意防止購物陷阱。如旅行社在合同約定的旅遊景點以外的地點強行停車購物,消費者完全可以拒絕,以避免強買強賣和誤購僞劣商品等情況的發生,如果在旅遊中購物發生糾紛,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投訴或申訴。
六、節日期間出遊,遊客要注意飲食安全。講究飲食衛生,防止“病從口入”,尤其是海鮮食品更要注意,防止食物中毒。遇到暴風雨等惡劣天氣時,更應注意採取防護措施,不在危險地段停留等。
七、要及時維權。旅遊者發現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或未達到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應保存收集相關證據,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並進行相應的賠償。協商不成,可在完成行程後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的時效期爲6個月。也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如旅遊質監部門、工商部門。還能根據與旅行社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最後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無論尋求何種幫助,均要妥善保存好合同、發票、收據及行程計劃等相關證據。
在旅遊過程中發生糾紛要保持理性,正當維權。當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時,或旅行社一方先行違約,旅遊者應考慮在儘可能的情況下如何減少損失,要求旅行社按原計劃執行,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索賠。
八、遊客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要協助旅遊管理部門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如發現無證經營的“黑社”、“黑門市”、“黑導”或證照不全的“黑車”,應及時向旅遊、工商、交通等管理部門反映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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