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一篇《津城首枚集體商標“徐堡”大棗註冊成功》的報道,在市民中引起了很大反響。那麼,集體商標到底是何方神聖?98戶村民都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如果村民們之間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發生了糾紛,該如何解決?帶着這幾個問題,記者採訪了天津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冀湘律師。
集體商標是何方神聖?
劉律師表示,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的成員所使用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用以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於同一組織。就是說集體商標應當是指某一集體組織,比如說徐堡村成立的合作社的商標,而不是某一個集體成員或者合作社成員的商標,而且在申請集體商標註冊時,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應當制定並簽署集體商標使用規則,並且在使用商標時遵守該規則的約定,這樣在實際上使集體組織的成員與集體組織之間形成一種合同關係。
98戶村民都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劉律師說,作爲集體組織的成員,應當在規則的框架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比如說:村民們有權獨立使用該商標,生產、銷售或者經營標有該商標的商品,但是應當按照規則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保證該商品的質量符合規則的規定,向集體組織繳納約定的管理費用等等。集體組織有對村民們使用該商標的情況進行監督的權利,並應當承擔不得許可非集體組織成員使用該商標,維護商標有效性的義務等。
出爭議瞭如何解決?
集體組織與其成員中往往會在履行規則的過程中產生爭議,比如說管理費用的繳納、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規則的規定、成員的退出和加入等等問題。劉律師表示,首先應當分清是非,力爭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同樣也應當按照規則規定的程序由集體組織對違反者進行相應的處罰,直至終止其成員資格及其對該商標的使用權,並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在上述情況下如果該成員繼續使用該商標,這將構成商標侵權,集體組織可以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向侵權人提出民事侵權訴訟,侵權人構成犯罪的,還可以向司法部門舉報或者投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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