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明知他人犯罪,卻在公安機關向其取證時提供證明他人無罪的虛假證言。日前,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以包庇罪判處該女子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
2005年7月,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對夏某涉嫌職務侵佔一案進行偵查。同年8月,本市女青年李某受董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唆使,按照董某事先寫好的“證明夏某無罪”的虛假證明進行抄錄。當月24日,李某在民警依法向其取證的過程中,按照虛假證明內容提供虛假證言。2006年2月7日,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爲犯罪的人,而幫助作虛假證明進行包庇,其行爲已構成包庇罪。考慮李某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