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組:黎朝陽系“猝死死亡”
黎朝陽死亡後,桂林市成立了處理黎朝陽死亡事件領導小組,由桂林市委政法委組織力量開展調查。自治區也派出了由自治區黨委政法委牽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聯合組成的調查組,介入事件調查。
調查組調查後認爲,黎朝陽被羈押後,思想壓力大,情緒一直非常激動,經常在監舍內亂喊亂叫,放風后拒絕回到監舍,並多次趁值班民警帶出同監舍其他在押人員之際,衝出監舍。針對黎朝陽不服管教、擾亂監管秩序、嚴重違反監規的情況,看守所給他加戴戒具。
3月28日17時30分,黎朝陽戴戒具趁值班民警將同監舍的一名在押人員帶出時,跟着向監舍門外衝去,由於地上有水漬,黎朝陽自己滑倒在地,上嘴脣磕在鐵門下的角鋼上,掉了一顆門牙,流血不止。值班民警將其送到興安縣人民醫院,經醫生診斷,黎朝陽上脣全層裂傷,傷口約6cm,醫生對黎進行了傷口消毒縫合治療。21時30分,黎朝陽回到了監舍。但其後兩天,黎朝陽拒絕接受治療。
黎朝陽死亡後,根據其親屬的申請,由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對黎朝陽屍體進行解剖檢驗,隨後,興安縣公安局委託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對黎朝陽死因做病理檢驗。
調查組調查,得出的結論是:
檢察機關在辦理黎朝陽涉嫌受賄一案中,嚴格依法辦案,法律手續齊全,程序合法,沒有發現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爲。
黎朝陽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興安縣看守所羈押期間,收押手續齊全,符合法律程序規定,監所管理教育到位。
黎朝陽羈押期間,沒有發現監管民警對其有體罰、打罵、虐待的情況。
沒有發現桂林市第一看守所23號監舍,興安縣看守所14、15號監舍在押人員對黎朝陽實施毆打、體罰的情況。
桂林醫學院病理科、廣西桂林臨牀病理診斷中心2007年4月28日出具的《屍體檢驗鑑定書》(屍檢號:A792)分析:“屍表檢查、屍體剖驗可排除死者生前受暴力打擊、機械性窒息、常規毒物中毒等致死。”屍體檢驗鑑定結論爲:“死者黎朝陽系猝死,死亡原因較符合青壯年猝死綜合症,死者生前在關押期間,思想極不穩定,經常情緒激動,大吵大鬧,睡眠、飲食均不正常,對其死亡的發生存在有誘發作用。”
死者家屬:“有些疑問仍無法解釋”
新聞發佈會召開前,黎朝陽死亡事件調查組召開了通氣會,對黎朝陽的家屬作了簡單通報。對黎朝陽的死因,黎朝陽的家屬仍然表示懷疑。
黎朝陽的妹妹黎秀清對記者說,在上午的通氣會上,親屬向有關部門要求複印屍檢報告,遭到拒絕。他們認爲,沒有親眼看到屍檢報告,有些疑問仍然無法解釋。比如,黎朝陽背上兩處圓圓的黑色印記是怎麼造成的?
在下午召開的發佈會上,相關部門同樣拒絕了記者要求提供《屍體檢驗鑑定書》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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