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長一段時期以來,把黨委書記稱爲(當作)“一把手”,或把黨政負責人或正職合稱爲“黨政一把手”,已經習以爲常,而且,大有越來越被正面化的趨勢。我個人認爲,把黨委書記視爲“一把手”,實際上就會形成如有的學者所概括的“一把手體制”,不管出於什麼考慮,實際上都是在無原則地突出書記個人,有悖於改善和完善黨的領導體制,發展黨內民主,因而應該予以澄清和糾正。
“一把手”、“第一書記”之類提法的由來
“一把手”,按照辭書解釋即同“第一把手”之義。這也可以說,“一把手”是“第一把手”省略了“第”字的簡稱。“(第)一把手”就是在領導班子中居於首位的負責人。
明確把黨委書記稱爲“一把手”,究竟具體始於何時未及詳考。比較容易使人聯想到的是,它與古典小說《水滸傳》中水泊梁山108將排坐次有關聯,或者有某種歷史淵源。
在思想內容上聯繫比較密切的,應該說,“一把手”的提法,來源於毛澤東把黨委書記說成是“班長”的比喻。1949年3月13日,他在《黨委會的工作方法》中說:“黨委書記要善於當‘班長’。黨的委員會有一二十個人,像軍隊的一個‘班’。……黨委要完成自己的領導任務,就必須依靠黨委這‘一班人’,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書記要當好‘班長’,就應該很好地學習和研究。書記、副書記如果不注意向自己的‘一班人’,作宣傳工作和組織工作,就很難把這‘一班人’指揮好。如果這‘一班人’動作不整齊,就休想帶領千百萬人去作戰,去建設。當然,書記與委員之間的關係是少數服從多數,這同班長與戰士之間的關係是不一樣的。這裏不過是一個比方。”(《毛澤東選集》第4卷第1440頁)
從黨委內部的組織結構和職務、職位的設置來看,把黨委書記稱之爲“(第)一把手”,是由於歷史上長期存在“第一書記、第二書記、第三書記”的職務設置和黨委成員的地位排序而延續下來的。
據初步考察,“第一書記”、“第二書記”等職務的設置,源於解放戰爭時期。1948年晉冀魯豫和晉察冀兩個解放區合併,成立中共中央華北局。這是黨中央採納劉少奇向關於“從華北走向全國”的思想而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部署。在華北局成立時,劉少奇向黨中央力薦薄一波擔任華北局第二書記,後任第一書記。此後,隨着解放戰爭的節節勝利,相繼成立的各中央局部設置了“第一書記”、“第二書記”以至“第三書記”的職務、職位,直至撤銷中央局的建制爲止。
建國以後,地方黨委從省、直轄市、自治區到地、縣和鄉鎮各級黨委以至黨支部,也都設置了“第一書記”(以及“第二書記”、“第三書記”、“第四書記”)的職務。這種黨內職務的設置,一直延續到1987年黨的十三大,才徹底予以廢除。
“一把手”之稱日益流行並有固化和濫用之勢
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雖然“第一書記”的提法不再使用了。但是,取而代之的所謂“一把手”或“黨政一把手”之說,日益流行開來,而且有不斷被正面化和強固化的趨勢。當前,“一把手”的提法已經用得很濫很亂,使得黨委書記與行政首長、企事業單位以至黨政企事羣各種組織的內設機構、職能部門、辦事機構的負責人相提並論,混爲一談,不加分析地、不適當地都被稱爲“一把手”。現在所用的“一把手”,有時泛指各級各類組織和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有時主要指黨政主要領導人,既包括黨的委員會書記及各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的主要領導人,也包括政府首長和政府各部門和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而使用頻率最高的則是,用“黨政一把手”來囊括各級黨的書記與各級行政首長。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黨章和有關規範性條例、文件中並沒有“一把手”的提法,而是用“主要領導人”或“主要負責人”,但是,中央正式文件這種科學的規範用語,並未引起人們的關注和重視。我們很多領導幹部以至專家學者迄今仍然不厭其煩地使用“一把手”或“黨政一把手”,把黨委書記當成“一把手”,專門爲“一把手”的提法和做法,著書立說者也大有人在。
把黨委書記當成“一把手”於黨章無據,缺乏科學性、合理性
所謂“一把手”、“黨政一把手”,與“班長”、“第一書記”,絕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稱謂問題。它們在相當大程度上反映了書記個人在黨委內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甚至不受限制的特權。其危害和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混淆委員制與“一長制”,使黨的集體領導體制變成“一長制”。大家知道,我們黨實行的是嚴格的委員(會)制或集體領導制、集體負責制,而不是“一長制”或首長負責制。在這種制度和體制下,黨內的權力必須也只能由黨委集體來行使,而絕不能由書記個人來行使,或者說,黨的領導只能是黨委有組織的集體行爲,而絕不能是書記個人的行爲。正如周恩來早就指出的,“黨的領導不是黨員個人的領導。黨是一個集體,是有組織的。……個人沒有權力領導一切,不管是誰。”他還進一步具體指出:“黨委領導是集體領導,不是書記個人領導。沒有經過黨委討論的大事,書記不能隨便做決定。”(《周恩來選集》下卷第365、392頁)這與“一長制”或首長負責制很不相同,無論如何不應當加以混淆。因爲,在“一長制”或行政首長負責制下,首長或正職完全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對重大問題擁有個人最後決定權,因而把行政首長稱之爲“一把手”還說得過去。把黨委書記與行政首長一樣視爲“一把手”,這無異於使委員制、集體領導體制改變“一長制”或首長負責制。
第二,於黨章無據,實際上違反黨章。歷屆黨章,除十二大黨章有過關於中央紀委“第一書記”的規定之外,從來沒有關於“第一書記”之類的任何規定,更沒有關於所謂“一把手”的規定。這也就是說,堅持“一把手”的說法和做法,不僅於黨章無據,而且是違反黨章的。在強調學習黨章、落實黨章、執行黨章、維護黨章的今天,無論如何不應該再把黨委書記當作“一把手”來對待了。
第三,無原則地突出個人,強化個人集權體制。這樣或那樣地把黨委書記當成“一把手”,其癥結主要在於無原則地突出書記個人,使之比常委其他委員高人一等,書記左右一切,導致黨內的家長制和等級制的復活,實際上也就是使書記個人凌駕於黨組織之上,固化個人集權體制,使黨的委員會制、集體領導體制名存實亡,黨內民主制度無法建立起來。
第四,書記居高臨下,不利於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黨委書記作爲“一把手”,處於居高臨下的地位,必然使本應作爲平等成員的其他委員(包括副書記)成爲“助手”或陪襯。再加上黨組織長期行政化,在行政級別上書記高半格成通行慣例。這樣一來,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就不可能是平等的,作爲“一把手”的書記實際上就擁有了最後決定權或主導權。這在根本上就與作爲民主集中制決策原則的“一人一票”原則相違背,使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難以建立起來。
第五,使書記成爲“一把手”本身必然會削弱黨內監督。黨內監督與任何其他監督一樣,其前提是權力的合理劃分。如果沒有合理的分權,把權力集於一身,具體說,在黨委內一切權力集中於作爲書記的“一把手”,或者說,在黨委會內部書記的權力高於其他委員的權力,書記擁有最後決定權,那就根本談不上什麼監督。正如一些形象的說法所描述的,“一把手是絕對真理,二把手是相對真理,三把手就沒有真理”,“一把手是說一不二,二把手是說二不一,三把手是說三道四,五把手、六把手是隻記不說”。這些說法當然並不確切,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把手”現象、“一把手體制”的實際情況,值得反思。我們一方面在強調加強黨內監督特別加強對書記的監督(通常被說成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另一方面卻又在把“一把手”的說法和做法日益加以正面化、強固化,這就不能使加強黨內監督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而難於有實質性的進展。
總之,這種所謂“一把手”現象(說法和做法)、“一把手”體制的存在,其弊病很多,危害極大。建議以後不要再把黨委書記稱爲“一把手”,從根本上改變“一把手”現象和“一把手”體制。
作者:王貴秀
(作者系中共中央黨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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