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供水條件下禁採區包括: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外環線以內地區、塘沽區城區、漢沽區城區、大港區城區、武清區城區、開發區、保稅區、天津港南疆碼頭。
爲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嚴格控制超採區地下水開採,遏制超採區擴展,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市有關部門日前發出通知,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和《天津市取水許可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劃定本市平原區深層地下水禁採區和限採區區域範圍,進一步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
現狀供水條件下禁採區包括: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外環線以內地區、塘沽區城區、漢沽區城區、大港區城區、武清區城區、開發區、保稅區、天津港南疆碼頭。
禁採區控制目標: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南水北調通水前,地表水(引灤)已到達的地區嚴禁新打開採井,現有開採井取水量要按計劃逐年壓採,到2009年底達到壓縮30%以上超採量的目標;對水質、水溫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戶開採地下水,應按規定採取回灌措施。在無地表水(引灤)水源的地區,嚴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上馬。第二階段:南水北調通水後,已有地表水(引灤、引江)供水的地區嚴禁新打開採井,現有開採井取水量要逐年壓縮,3年內達到壓縮50%以上超採量的目標, 5年內達到不超採的目標;對水質、水溫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戶開採地下水,應按規定採取回灌措施。在無地表水(引灤)水源的地區,嚴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上馬。
限採區控制目標:在地表水(引灤、引江)供水的區域內,原則上嚴禁新打開採井,已批准開採的單位,嚴禁新增許可水量,並隨企業停用和開採量的自然衰減逐步減小開採量;無地表水供水的區域內,嚴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上馬。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取水許可總量控制制度。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審批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的取水許可總量不應超過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總量控制指標,並嚴格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禁採區和限採區供水管網情況及控制目標的要求,制定分年度地下水壓採計劃,各區縣的壓採計劃要報市水利局備案。在有替代水源的條件下,要根據實際,在保證用水需要的情況下,按計劃削減已審批的取水許可水量;在替代水源供水不足的情況下,要通過強化節水措施,逐漸減少地下水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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