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與母親產生糾紛後,一少年爲出氣,竟不顧公共安全,點火引燃家中物品,幸被消防人員及時撲救,才未造成嚴重後果。考慮到該少年未滿18週歲,且認罪態度較好,日前,天津市東麗法院以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17歲的馮某於初中畢業後閒在家,與其母居住於東麗區某工廠宿舍內。2006年12月13日7時許,馮某因家庭瑣事與母親發生口角,其母爲防止馮某離家,將其反鎖於室內。馮某因此心生怨氣,在室內故意用蠟燭引燃衣服、窗簾等物品,製造火情,致使室內物品全部毀損並將鄰居家窗戶等燒燬。其間,馮某被其母放出,經報警,消防人員於當日7時55分將火撲滅。後經鑑定,該場火災造成經濟損失總計828元。馮某之母對鄰居的損失進行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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