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來的錢被存入銀行
作案後,潘志遠、曹春明將電動車騎到滁州市東大街一偏僻小巷內,曹春明當天上午即趕回揚州。隨後,潘志遠將搶來的銀行送款包及作案工具等物品放入准備好的編織袋中,並放入事先准備好的一輛江蘇牌照的桑塔納轎車的後備箱中。
此後,潘志遠又開車來到滁州市龍興花園小區,並從搶來的銀行送款包中取出了部分現金分幾次存入小區旁的一家銀行。之後,潘志遠又分別將放在兩地的電動車騎回西方寺的租住處,並聯系了另一名叫何葉的同伙前來接應。
1月29日,何葉來到滁州,並將作案所使用的汽車開回江都市。1月30日,何葉開車來到滁州將潘志遠接回江都市。此後,潘志遠又返回滁州,將放在出租房內的電動車轉移,何葉再次開車返回滁州,將潘志遠及整理好搶來的銀行錢包以及作案工具拉回江都藏匿。
作案後,潘志遠將從銀行搶劫來的現金分給曹春明11.8萬元,交給何葉1.3萬元。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現金174938.1元。
另四起大案水落石出
隨著4名銀行爆炸劫案嫌犯相繼落網,另外4起跨蘇皖兩省的持槍搶劫、盜竊大案也一並水落石出。
檢察機關查明,2005年下半年,潘志遠欲搶劫我省安慶市人民路郵政儲蓄所。為此,潘志遠專門在安慶市振風塔附近租了一處房子,准備了『手拉葫蘆』(一種起重設備)、自制火藥槍、自制炸彈、自制噴火裝置、消防斧、電動車、自行車等作案工具。2006年1月18日下午5時50分許,潘志遠攜帶作案工具,戴著頭盔騎電動車來到該郵政儲蓄所後窗處,用『手拉葫蘆』將該儲蓄所衛生間窗戶上的防盜窗拉開了一道大縫,踩著事先停放在該處的自行車,從窗口鑽入該儲蓄所的衛生間內。進入儲蓄所後,潘志遠不顧工作人員田某某、丁某某的阻攔,強行闖入營業間將三個裝有172380.49元現金的錢袋搶走。
1996年1月9日上午,潘志遠及吳某、趙某某(均另案處理)經預謀,攜帶刀和自制火藥槍等作案工具,來到揚州市薛家巷伺機搶劫。當揚州市東關城市信用社兩名工作人員田某某、李某某騎自行車送款來到巷口時,潘志遠上去將騎自行車在前的田某某攔倒在地,吳某上去搶走現金45710元,3人隨即逃離作案現場。
2000年1月5日上午8時許,潘志遠、曹春明與吳文經預謀,攜帶自制火藥槍,來到揚州市汶河南路中國工商銀行仙鶴儲蓄所附近伺機搶劫。見銀行送款車剛剛離開,吳文在外望風,潘志遠、曹春明進入儲蓄所營業大廳內實施搶劫,由於通向儲蓄所操作間的防盜門被鎖上而未能得逞。隨後,潘志遠掏出自制火藥槍威脅工作人員將錢袋交出來,又跳上儲蓄所的營業櫃臺伸手去抓錢袋,最終沒能抓到。2000年1月21日凌晨,潘志遠、曹春明與吳文三人來到江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宿捨區,准備盜竊一輛汽車用於搶劫。然而,當他們剛剛將一輛面包車打開後,恰巧被人發現。潘志遠、吳文逃離現場。曹春明被當場抓獲,後被江都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
四嫌犯背景資料
潘志遠,男,1967年1月25日生,江蘇省江都市人,高中文化,無業。1990年1月4日因盜竊自行車被南京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兩年;2000年12月5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2007年2月6日因涉嫌搶劫被滁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滁州市檢察院批准,於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曹春明,男,1973年2月19日生,江蘇省興化市人,高中文化。2000年4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2007年2月6日因涉嫌搶劫被滁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滁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何葉,男,1983年9月30日生,漢族,江蘇省儀征市人,初中文化,無業。2007年2月6日因涉嫌搶劫被滁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滁州市檢察院批准,於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糜勇,男1982年1月6日生,漢族,江蘇省儀征市人,初中文化,無業。2007年2月8日因涉嫌搶劫被滁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滁州市檢察院批准,於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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