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出房屋後,由出租人收取租金本是理所應當的事,然而一家企業向承租人索要租金的訴求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來,這家企業出租的房屋系違章建築,法院由此認定租賃合同無效,判決承租人騰空房屋交還,同時駁回了該企業索要租金的訴求。
天津市一家建築公司與某腳手架租賃站業主魯某於2004年8月30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建築公司將坐落於河西區小海地的一間13平方米的平房及一處42平方米的庫房租給魯某,租期自2004年9月1日起至2005年8月31日止,租金爲9000元。後因企業改制,建築公司需將上述場地另做他用,於是在2005年8月8日提前通知魯某租賃期限屆滿後終止續租,但租期屆滿後經建築公司催促,魯某卻拒不騰房。建築公司由此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令魯某將上述場地騰空交還,並給付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的延期使用費9750元。
對建築公司的這一訴求,被告魯某反駁道,簽訂租賃合同時,原告負責人曾承諾可以租賃3至5年,所以魯某投入很大,並且在租賃過程中因所租的房屋漏雨、物品被盜及原告私自斷水斷電,受到了很大損失。故魯某認爲,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上述兩處房屋是原告未經相關部門許可私自搭建的違章建築。被告已向原告交付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的租金9000元。
法院認爲,涉訴的兩處房屋均爲違章建築,故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造成該合同的無效,原告應負主要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使用費的請求不予支持。考慮原告對上述兩處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有使用權,被告應將上述房屋騰空交還原告。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