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16歲的花季少女,在梅州興寧市歡歡娛樂中心消費時,被從二樓拖至五樓,慘遭3名男子輪姦。爲了躲避再次被強姦,她借上衛生間之機,從五樓衛生間窗口跳下,致七級傷殘,造成589290.4元的損失。日前,梅州市興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娛樂場所未盡安全保障責任,被判承擔全部損失的30%即18.7萬元。
爲避被再次強姦從5樓跳下
2005年10月30日1時許,原告劉佳與李微在興寧市興城一網吧上網,張文到網吧載她倆去到興寧市歡歡娛樂中心(後變更爲興寧市歡歡娛樂有限公司)二樓酒吧廂房,與鄧傑、楊方、邱華等人一起喝酒。
從2005年10月30日開始住院治療至2006年1月26日出院,劉佳共花去醫療費79998.40元、護理費1780元、交通費200元。加上依法律法規計算殘疾者生活補助費422760元、殘疾賠償金84552元,共計589290.40元。
致害人無賠償能力令索賠受困
自己經濟能力有限,其他致害人也沒有賠償能力,如何面對以後的生活,如何來索賠,劉佳陷入了痛苦的深淵。經父女商量後,以劉佳爲原告,劉佳父親爲法定代理人,兩人一紙訴狀把興寧市歡歡娛樂中心告上了法庭。
劉佳父女認爲,劉佳受傷是在歡歡娛樂中心消費過程中造成的,而歡歡娛樂中心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當劉佳遭受侵害時未加以防範和制止,怠於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從而導致劉佳受傷,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應承擔196355.4的經濟損失及賠償精神撫慰金人民幣20000元。
在審理中,興寧市歡歡娛樂中心提交自己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與二樓承包者曾方、五樓承包者鄭林的兩份承包合同,法院故依法追加曾方和鄭林爲被告參加訴訟。
被告興寧市歡歡娛樂有限公司認爲,劉佳訴其公司沒有法律依據,其公司己發包給他人經營,且劉佳不是其公司的消費者,與公司無關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樓承包人曾方認爲劉佳訴請缺乏法律依據,劉佳離開二樓後,消費已經結束,管理人員無法發現異常情況,其無所謂的安全保障義務,請求駁回劉佳訴訟請求;五樓的鄭林認爲劉佳不能提供在五樓消費的證明,賠償數額應由法院覈算,也請求法院駁回劉佳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經營者未盡安保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興寧市歡歡娛樂中心雖將該中心一至五樓的經營權發包給曾方、鄭林等人經營,但對外仍以歡歡娛樂中心的名義(營業執照上的業主)進行經營活動。
法院認爲,原興寧市歡歡娛樂中心是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娛樂、休閒的場所,是合格的法律規定的經營者,劉佳是消費者,劉佳在該中心二樓酒吧喝酒期間被人拖至五樓,採取威脅恐嚇的手段強行發生了性關係,爲逃避再次被強姦而跳樓,而原興寧市歡歡娛樂中心未建立完善的保安制度和巡查制度,當劉佳受侵害時,經營者一直未採取有效措施也無任何制止行爲,可認定爲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興寧市歡歡娛樂中心雖將其中心一至五樓的經營權發包給曾方、鄭林等人經營,但對外仍以其中心的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對其雙方內部的承發包關係是另一法律關係,應由其雙方另行處理,對外仍應由原興寧市歡歡娛樂中心承擔責任,即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綜上所述,劉佳訴興寧市歡歡娛樂有限公司承擔全部損失589290.4元中的30%即176787.12元應依法予以支持。劉佳訴請精神撫慰金應予支持,但2萬元請求過高,結合本案案情以10000元爲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