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有關部門獲悉,《天津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8類區域嚴禁進行戶外廣告設置,設置戶外廣告必須要保證與城市文化特色和市容環境相協調,確保戶外廣告成爲城市環境的靚麗風景線。
8類禁設戶外廣告區域包括: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軍事機關駐地;文物保護單位、風貌建築保護地區;風景名勝點的建築控制地帶;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帶;公共綠地、河道水面、湖泊、涵洞、立交橋(不含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透視圍牆、護欄、道路隔離帶、臨時棚亭;異型樓頂、坡屋頂和居民住宅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位置。
規定還要求,在道路及其兩側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影響通行,不得遮擋綠化和市容景觀,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誌、交通信號,不得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依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城市風貌景觀和市容環境,不得超過有關規劃、規範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險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違反相關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或者設置的戶外廣告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並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規定還要求,設置戶外廣告必須保證一定時間或版面用於公益宣傳。在經營性戶外廣告上暫不發佈商業廣告超過7日的,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發佈公益性廣告。違反相關規定,不發佈公益性廣告,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設置戶外廣告必須要做好相關維護工作,戶外廣告出現殘損等“缺胳膊少腿”現象要及時進行維護更新,否則將被拆除取締。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準予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置,期滿必須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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