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報刊登了《5起特大事故6名地廳級幹部受處分》的消息,宣佈我國將建立事故調查協調機制。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指出,對瞞報事故,要加大依法打擊力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即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規有什麼新舉措?與以往條例相比有何不同?爲此,記者採訪了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法規處的王強處長。
“安全事故”範圍擴大了
新規最大特點是“範圍擴大了”:所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都稱爲“安全事故”,包括一些旅遊運營車輛的交通事故,以前安全事故發生地點可能只是在工廠、工地,而現在的安全事故發生地點可能在車間裏、公路上,也可能發生在社區。
首次將安全事故分爲四類
條例首次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將安全事故分爲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其中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報時間不超過1小時
條例要求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應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簡要經過、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情況,於1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罰款額度明顯提高
以前規定對單位的最低罰款額度是2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而新規罰款額度大大提高了,對單位罰款最低額度是10萬元,最高達到500萬元。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罰款;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單位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事故發生單位出現謊報或瞞報事故的;僞造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燬有關證據、資料的;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事故調查中作僞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事故發生後逃匿六種行爲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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