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末,天津部分大型拍賣公司的春季拍賣將順序拉開帷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5月1日起,凡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財產(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等)獲得的收入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可是,直到今年4月底才下發的《通知》,無論是地方稅務機關,還是協助執行的拍賣公司,都感到時間緊迫,有些措手不及。大部分委託人還處於觀望狀態,拍賣公司作爲中介機構,在協助執行新規定的過程中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
天津市拍賣行業協會副祕書長王喆告訴記者:“對於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拍賣行業協會和各拍賣公司一定會積極執行。但具體到實施層面,本市的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拍賣行業協會已多次召開會議,商量具體對策,但有一些問題還是感到很困惑。”
尷尬之一:已籤委託合同未提個稅
據瞭解,早在1997年,國稅總局就有相關政策出臺,但涉及到財產原值計算問題,各地一直未能很好地實施。去年,北京開始進行試驗性徵收。業內人士介紹,去年北京大部分拍賣會的做法是,由拍賣公司直接代扣稅金,一件拍品成交後需要繳納的費和稅爲成交價的13%,其中10%是拍賣公司收取的佣金,3%的部分就是所得稅。
王喆介紹說,本市各大拍賣公司拍品徵集工作都是在今年4月以前完成的,已經簽訂的委託合同按照以往慣例並沒有關於個稅方面的條款說明。進入5月之後的拍賣會如果強行執行規定,拍賣公司有“違約”之嫌,還可能引起部分委託者的不滿,從而影響拍賣的正常進行。
尷尬之二:拍品權屬難定個稅向誰收
“拍賣行業的生存就是靠‘誠信’二字。根據《拍賣法》,拍賣公司作爲中介機構,要對委託人的資料進行保密。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委託人並非拍品持有者本人。而這次新規定主要是徵收個人所得稅,那麼如何準確界定委託人是企業還是個人,如何準確分清委託人是不是拍品持有人,這部分個稅該向誰收取?大部分拍賣公司都感到非常困惑。”一位拍賣行業工作人員表示。
說到拍品權屬問題,業內人士坦言,到拍賣公司委託拍品的,不僅有個人,還有一些企業。單就個人委託人而言,還有拍品所有人本人,或者所有人代理人,以及藝術品作者本人等多種可能。另外,拍賣行業有一種操作手段叫做“護盤”,即藝術家或委託人不願自己委託的東西流拍,於是自己花錢買下來。對於委託人而言,他沒有實際所得,這樣的情況,還收不收所得稅呢?
尷尬之三:個稅可能最終轉嫁拍賣方
目前,本市的拍賣市場還處於起步階段,每年拍賣成交額佔全國比例不到5%。一些拍賣公司認爲,代繳代扣所得稅自然會延長財務管理鏈,一些委託人還可能以佣金爲條件,將這部分所得稅轉嫁給拍賣公司。
令拍賣公司更爲擔憂的是,部分藏家可能會更多地採取私下交易的方式來規避稅費,拍賣公司爲了徵集到拍品,就不得不在佣金等方面做出讓步。業內人士表示,藝術品通過拍賣會成交,是最透明的交易方式,不僅可以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更利於國家監管。假如今後更多的藏家選擇民間交易,會更多地傷害到原本脆弱的藝術品市場。
政策鏈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通知,規定原稿及複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徵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迴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徵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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