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關於2007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7〕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於2007年糾風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二日
關於2007年糾風工作的實施意見
爲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關於糾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現提出2007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
一、主要任務
2007年的糾風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鞏固成果、完善制度、突出重點、深化治理,繼續加強政風行風建設,着力解決損害羣衆利益的突出問題,積極爲羣衆辦實事辦好事,務求取得新的明顯成效,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堅強保證。
(一)糾建並舉,進一步加強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要堅決貫徹中央關於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推進政風建設的精神,堅持“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強化監管、落實責任,切實糾正羣衆反應強烈的不正之風。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超範圍超標準公務接待、公款旅遊、修建豪華辦公樓等奢侈浪費之風,文山會海之風,搞脫離實際、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堅決糾正傷害羣衆感情、漠視羣衆疾苦、損害羣衆利益,以及違背政務誠信的行爲。要進一步完善民主評議制度,深入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堅持全面評議與重點評議相結合,重點加強對本地區政風行風問題比較突出部門和行業的評議,同時集中開展對學校、醫院的民主評議。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行業要把民主評議作爲糾正和解決問題、推動政風行風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本系統的民主評議工作進行全面部署,提出明確要求。市(地、州、盟)要普遍開通“政風行風熱線”,實現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多種媒體的互動。建立國務院糾風辦與各省(區、市)糾風辦鏈接的糾風工作網站,並逐步向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行業及市(地、州、盟)延伸,暢通羣衆投訴渠道,確保羣衆的合理訴求得到及時解決。要大力開展創建文明行業和人民滿意的政府部門活動。行政執法部門要做到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經濟管理部門要做到便民服務、簡化手續,在解決羣衆辦事難問題上見成效;公共服務行業要努力增強服務意識,規範服務行爲,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凡羣衆急需又有條件解決的合理訴求,都要限期予以解決;凡發現不正之風苗頭,都要堅決予以糾正並防止蔓延成風;凡出現違規違紀問題,都必須嚴格實行責任追究。2007年上半年,國務院糾風辦將組織對各部門、各行業爲羣衆辦實事辦好事的措施進行彙總分析,並分期分批向社會公佈,接受羣衆監督。
(二)狠抓落實,進一步紮實推進治理教育亂收費等工作。
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各項政策,督促地方各級政府切實履行投入和監管責任,確保全部免除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確保向農村貧困家庭中小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除按“一費制”標準收取課本費(不含按規定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作業本費、寄宿生住宿費,以及向自願在學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以外,嚴禁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取消除上述規定外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項目後,相應的合理支出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範圍。嚴格規範各類學校辦學和收費行爲,嚴禁超範圍、超標準收費。繼續落實全面停止審批新的改制學校政策,加大對原有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力度,禁止公辦學校借辦分校、實驗校名義按民辦學校運行機制收費的行爲,依法規範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行爲;嚴禁在義務教育階段辦重點校、重點班,嚴禁以實驗班等名義額外向學生收費;提倡勤儉辦學,堅決糾正脫離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人民羣衆承受能力追求奢華的辦學行爲,嚴禁通過高收費將還貸責任轉嫁給學生和家長。推進義務教育區域內均衡發展,逐步解決城市義務教育擇校收費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流入地地方政府要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爲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就學,並採取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的政策。繼續開展全國教育收費專項檢查,進一步加大對教育收費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並實施對學校收費行爲、政府教育經費撥付、各級各類學校經費使用情況的年度專項審計及審計公告制度;進一步清理地方政府及部門自行制定的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政策措施。繼續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政策,擇校生人數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生計劃的30%,現有比例低於此標準的不得提高,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進一步降低招收擇校生的比例和收費標準,直至全部取消。鞏固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的成果,加強對民辦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管。大力治理教輔材料過多過濫和向學生強行推銷保險、有償補課以及其他加重學生經濟負擔問題。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亂收費行爲。繼續開展創建教育收費示範縣(市、區)活動。進一步加大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力度,對截留、挪用、擠佔、平調教育經費和學校收費收入,開辦“校中校”或搞“一校兩制”,違規出臺收費規定,向學校亂罰款、攤派,以及各種亂收費等行爲,嚴格實行責任追究,並對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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