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規範行爲,進一步堅決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
進一步加強醫院管理,強化醫德醫風建設。嚴格落實公立醫院院長“一崗雙責”制度,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嚴格醫療服務規範,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完善醫療服務評價體系,規範醫院收支管理,改革和完善激勵機制,堅決糾正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傾向。進一步整頓規範藥品生產流通秩序。健全並嚴格執行藥品審評審批程序和註冊技術標準,規範藥品審評審批行爲;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督,嚴格藥品檢驗制度,確保人民羣衆用藥安全;積極推進城市社區、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基本用藥定點生產和服務規範化;加快推進農村藥品監督網絡和供應網絡建設,保證羣衆基本用藥。大力推進以政府爲主導、以省(區、市)爲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採購工作,減少流通環節,降低藥品經營成本,進一步發揮市場競爭機制在降低藥品價格方面的作用。加強醫藥價格監管,進一步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規範政府制訂藥品價格程序;加強藥品成本價格調查和監測,改進藥品價格覈定辦法;擴大政府定價藥品範圍,逐步實現所有處方藥由政府定價;嚴格執行藥品差比價規則,進一步調整不合理的藥品價格;加強對高值醫用耗材價格的監管,實時監控醫療器械價格;研究制訂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改善醫療服務補償結構,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積極開展價格服務進藥店、進醫院活動,促進企業和醫院規範價格行爲;繼續整頓醫藥價格秩序,開展醫藥價格重點檢查,嚴肅查處政府降價藥品、集中採購藥品、醫療服務、醫療器械、一次性醫用衛生材料等方面的亂加價、亂收費行爲。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建立以大病統籌爲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的診療、用藥和收費行爲;加強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監督檢查,完善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強化醫療保險第三方對醫療服務的監管。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繼續辦好惠民醫院。嚴肅查處醫療機構亂收費和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僞劣藥品和醫療器械、非法行醫和發佈虛假違法醫藥廣告行爲。
(四)加大力度,進一步認真解決損害農民利益的突出問題。
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切實做好維護農民利益工作。對各地落實中央支農惠農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堅決查處截留、挪用及剋扣涉農補貼款等問題。對損害農民土地權益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切實解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落實、隨意調整和收回農民承包地、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地、違法違規徵收徵用農民土地以及徵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等問題。深入做好農民負擔監管工作,進一步規範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加強對涉及農民負擔文件出臺、項目公示的審覈;繼續在全國開展農資價格和涉農收費專項檢查,加強對農業生產生活收費和村集體收費,特別是農業灌溉水費電費、排澇排漬收費以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等的監管,從嚴查處農民建房、殯葬、身份證辦理等方面的亂收費、亂罰款行爲;強化對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監管,堅決糾正違背農民意願、超範圍超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和強行以資代勞等問題,並加強對籌集資金、勞務和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規範管理,集中治理財務混亂村;堅決糾正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亂收費和攤派;進一步健全和落實涉農稅收、價格和收費公示制,深入貫徹執行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等制度。要推進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工作,規範村級組織及村幹部經濟活動。要按照全面清理覈實鄉村債務的有關要求,鎖定舊債,制止發生新債,建立制止發生新鄉村債務的長效機制;進一步糾正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經濟管理活動中的各種不規範行爲,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向鄉鎮下達招商引資指標,鄉鎮政府不得爲經濟活動提供擔保,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不得舉債搞建設;建立健全發生新債責任追究和鄉村幹部離任債務審計制度;對違反規定發生新債的鄉村,要嚴格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落實部門指導和屬地管理責任制,深入治理製售假冒僞劣農資、哄擡農資價格等坑農害農問題,繼續整頓和規範農資市場秩序。進一步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堅決糾正不顧農民實際承受能力,違背農民意願,盲目建設、強拆強建、強行要求農民配套出資出勞等加重農民負擔、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爲。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農業部將抓緊制訂涉及農民負擔違規違紀行爲處理辦法。
(五)嚴肅紀律,進一步清理和規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於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2號),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舉辦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不符合實際需要,要求基層、企業、羣衆出錢出物出工或以各種名目收費,以開展活動爲由違反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濫發錢物的項目,堅決予以取消;凡可以合併的項目,一律予以合併;市(地、州、盟)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原則上不再保留自行設置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精心制訂具體貫徹方案,對本地區、本系統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開展自查自糾,並提出保留、合併或撤銷的初步意見。清理和規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要認真審覈各地區、各部門舉辦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及其清理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公示。要開通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羣衆信訪舉報;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對工作進展緩慢、效果不明顯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頂風違紀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部際聯席會議要研究制訂全國性規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意見,各地區、各部門也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逐步建立規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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