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着市場化進程的加快,經濟成分多樣化、利益主體多元化,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商業賄賂在一些行業、領域或單位較爲嚴重,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成爲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人民羣衆反映強烈。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不斷加大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的力度,開展了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這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入推進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在治理商業賄賂工作中,審計監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審計機關是專門的經濟監督部門,不但具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而且具有一批審計業務精通、審計手段過硬的幹部隊伍,是治理商業賄賂的一支重要力量。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爲了取得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爲。賄賂的主要方式有:現金、實物回扣,贈送有價證券,幫助其家屬及親朋好友謀取私利,爲對方提供明顯可營利的業務項目,爲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等等。商業賄賂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從經濟層面看,它違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破壞市場秩序,妨礙公平競爭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企業經營成本,造成國家稅收減少和公有財產被侵吞,不利於經濟健康發展。從政治層面看,商業賄賂腐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從業人員,滋生腐敗現象和經濟犯罪,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從社會層面看,商業賄賂導致生產和生活用品價格虛高,加重人民羣衆的負擔,爲假冒僞劣商品開了方便之門,直接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甚至危害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引發突發公共事件和其他社會問題,激化社會矛盾,毒化社會風氣。從國際層面看,商業賄賂影響國際社會對我國投資環境和商業活動的評價,損害我國的國際形象,不利於我們有效應對和參與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
目前,治理商業賄賂已經取得一定成效,但要清醒地看到,在一些領域和行業,商業賄賂依然不少,而且手段方式更趨隱蔽多樣,社會關注度仍然很高,治理商業賄賂的任務還相當緊迫。中紀委第七次全會強調,要繼續深入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爲貫徹好這一精神,要不斷加強對各部門各行業自查自糾的督促和檢查,認真查辦發生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資源開發和經銷以及其他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要進一步完善規範市場競爭行爲和懲治商業賄賂的法律制度,強化資質資格審查等多種監管手段,推進改革,綜合治理,探索並形成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
審計在治理商業賄賂中具有重要而獨特的作用。商業賄賂往往給人以假象,有正規的合同、公開的招標、合法的手續、健全的賬目等,執法監督機關要想在交易的現場或者從合同、招標、賬目、手續的文本和程序上查出問題,是十分困難的。只有沿着資金的流向追蹤到底,把每一筆資金使用的情況查深、查細、查透,把工程、產品的數量(工程量)、質量和價格等問題查得清清楚楚,那些違反市場、價格、施工規律,不符合社會交易法則、常理,產品價格或工程造價過高、工程量過大、土地價過低、付款方式異常等等腐敗行爲纔會暴露出來。如審計署部門實施的長江干堤湖南段審計,就是通過查閱當地氣象預報和查看施工日誌,發現項目施工單位虛報隱蔽工程拋石方量60萬立方米,套取國債資金670萬元的犯罪行爲。從近幾年我國查辦的大案要案來看,審計監督的作用十分明顯,有相當一部分財務管理上的違法違規行爲和犯罪案件都是審計披露的。
爲了更有效地治理商業賄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依照憲法和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在治理商業賄賂工作中的作用,把治理商業賄賂工作和審計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支持審計機關在審計中查處商業賄賂特別是大案要案,推進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更富有成效地開展。根據當前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的需要和審計工作的職能,應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加強審計對商業交易特別是工程建設、土地轉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和政府採購等領域的監督。從去年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查辦的大案要案來看,商業賄賂大多發生在工程建設、土地轉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和政府採購等領域,特別是工程建設和土地出讓的項目。爲此,審計部門要加大對商業交易重點領域的監督,特別要把對工程建設和土地出讓的監督擺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結合審計項目計劃安排,把查處商業賄賂問題作爲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有針對性地着力查處易發、常發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爲,以及涉及國家公務人員在商業活動中的賄賂行爲。要突出對重點領域、重點對象、關鍵環節、重點案件的查處,重點審計相關單位的成本費用支出,嚴肅查處做假賬、私存私放國家資金和其他公款的行爲,揭露公益性強、與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相關、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的問題,防止和打擊商業交易中的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平。
二是加大對土地出讓收入的審計力度,防止腐敗的發生。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和城市化對城市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爲了適應發展的需要,徵用和出讓了大量的國有土地,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讓收入已成爲地方政府的“第二大財政”。但由於目前土地出讓收入管理的法規、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使土地出讓收入的資金在使用上存在很大漏洞。一些地方土地出讓收入未繳國庫,實行體制外循環,失去監督,使這些收入成爲一些土地出讓者的“機動費”,領導任意“埋單”,使用的隨意性很大,造成大量的土地出讓收入違規使用。另外,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資爲由,違規減免、返還土地出讓收入,使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資金大量流失。各級政府和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的監管,確保土地出讓收入按時足額繳入國庫。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資金的監督,加大審計力度,重點查處土地出讓和徵用的手續是否完善合法;土地出讓收入是否繳入國庫和按規定使用;土地出讓以及資金管理、使用是否存在腐敗問題;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護。對違法違規徵用和出讓土地以及使用資金的行爲要依法追究責任,對嚴重違法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嚴厲打擊土地交易中的商業賄賂行爲。
三是研究制定商業交易的相關法規制度,規範交易行爲,爲加強審計監督創造條件。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會日益複雜,有的人會千方百計地找藉口、尋“軟肋”、鑽漏洞。如以改革開放要大膽探索爲理由,以招商引資要敢於讓利爲幌子,以雙方合同約定爲依據等等,進行公開或不公開的“暗箱”操作,從中爲自己或親朋好友謀取私利。而目前我國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對哪些是改革探索、招商讓利,哪些是利用改革探索、招商讓利爲名謀取私利,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於改革探索、招商讓利的審批權限、程序、方法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監督部門就是派人在現場監督也無濟於事。要遏制商業交易中的腐敗行爲,必須研究制定商業交易的相關法規制度,限制地方政府和部門的用地、減免(返還)、資金使用的審批權限,規定嚴格的審批程序,並接受執法部門的監督,從源頭上防治商業賄賂。審計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發揮專業優勢,把查處商業賄賂作爲審計的重要內容,重點查處領導幹部濫用職權、利用審批權和處置權貪污受賄謀取私利的案件。在專項資金、財務收支、專項審計及審計調查中,對重點領域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審計,嚴厲查處在行政執法中濫用職權,與不法經營者內外勾結,操作資源配置、產權交易的職務犯罪。通過審計,披露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爲,懲治腐敗,促進政府機關建章立制,加強內部管理,探索和建立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文/鍾想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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