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的商品房小區竣工後,一村民竟以本村村民有權居住爲由攜全家強行佔有一套房屋。在騰房要求遭拒後,房地產開發商將該村民告上法庭。日前,東麗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村民搬出強佔之房,並拆除所裝防盜門。
原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訴稱,其作爲農村小城鎮建設的房地產公司,自2004年開始在本市東麗區某村建設住宅小區,同年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2006年8月,該片小區10號樓竣工後,村民侯某與丈夫、兒子一家三口強行搬入該樓一套單元房內居住,並在房屋單元門上自行安裝了防盜門。房地產公司發現侯某的強佔行爲後多次找其交談,要求其立即騰出強佔之房,但侯某堅決拒絕。爲此,房地產公司將侯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被告侯某辯稱,其居住的房屋應是所在村村民的還遷房,房地產公司卻當作商品房出售,實爲不妥,其作爲村民有權居住。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哄搶、截留、破壞。原告作爲訴爭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對上述房屋具有所有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作爲訴爭房屋的非所有權人,佔據該房屋並安裝防盜門,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妨礙了原告的生產經營,應予搬出、拆除。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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