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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高樓林立,使得高空墜物時有發生。近日,天津市二中院連續審理了兩起因高空墜物導致新車被砸壞、36歲市民被砸成植物人的案件。
紗窗半空墜下
“傷”了新車賠3千
2006年,王強新買了一輛威樂牌轎車,還沒來得及登記牌照和上保險。一天他開着新車到天津市一大廈辦事兒,把車就直接停在了樓下。然而讓王強始料不及的是,下午3點半左右,樓上一住戶的鋁合金紗窗掉落,正好砸到威樂車的頂部。
鋁合金紗窗的主人是小區業主孫偉,由於兩人就修車問題沒能達成協議,王強把車頂修復後,將孫偉告上法院,要求他賠償修車費及誤工費5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孫偉賠款近5000元,孫偉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訴。後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孫偉賠付王強3300元。
樓房牆皮脫落
路人被砸成植物人
2004年7月的一天,正在大港區一小區的居民樓下的劉林,被樓房脫落的外牆皮砸中頭部,造成腦疝、創傷後腦積水、右顳頂骨骨折等損傷。劉林現處於植物人狀態,經鑑定爲一級傷殘。事故發生時,劉的兒子還不滿10歲,其家屬以劉的名義,將小區的物業告上法院,索賠216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實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物業公司是脫落牆皮樓盤的管理者,因沒有提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所以應當承擔責任,故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劉林各項經濟損失48萬餘元,其中包括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審宣判後,劉林家屬認爲損害撫慰金偏低。另外還對護理時間、費用等有異議,於是向二中院提出上訴。
二中院審理後認爲,由於劉林現年38歲,其植物人的狀態雖沒能治癒,但也沒有進一步惡化,由此說明只要精心護理,細心照顧,劉林的生命能夠維持到理想的期限,所以法院酌情確定護理期限爲15年,護理人員爲2人,護理費按1人1年12673元確定,共380190元。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原審確定2萬元偏低,但是由於物業公司只是事故樓房的管理人,沒有參與開發和施工,所以主觀過錯較小,且還要承擔鉅額的賠償費用,所以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調整爲8萬元。據此,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劉林各項損失總計86萬餘元。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律師說法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以及高院的司法解釋,高空墜物導致他人受損害的案件,適用“舉證倒置”原則——被告要拿出有力證據,證明高空墜物不是他造成的,否則法律將推定他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發生高空墜物人身意外傷害事件後,傷者應第一時間報警取證。如果能夠確定侵權人,傷者可直接找責任人索賠,如果查不出責任人,可根據地點,按照共同危險行爲的確認原則,由可能造成損害的主體承擔責任。
——南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向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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