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郭學文):2005年5月7日晚,現年23歲的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經過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理工大學主教學樓南配樓下的水泥小道,被該樓墜落的玻璃擊昏,造成被上訴人鼻面部自左側鼻樑處斜向右上越過1/3指處至後側並與下瞼處傷口相連,鼻樑傷口約5cm,鼻骨暴露。右側面部外傷,右側顴骨皮開放性傷口長達4×5cm,第31牙脫落、骨根折斷不能再植。現被上訴人出院,臉部仍留下明顯疤痕,對被上訴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並有可能對被上訴人今後的就業、生活造成一定影響。
原判認爲,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判決天津理工大學賠償被上訴人張某醫藥費8885.8元、住院伙食補助150元、被上訴人張某的父母的交通費1251.4元、住宿費1040元、被上訴人張某母親誤工費900元,共計12227.2元。判決後,上訴人不服,以被上訴人未登記進入校園,並停留在不應停留的地點,是造成被上訴人被墜落玻璃劃傷的根本原因,故被上訴人應負主要責任。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對此起損害案承擔主要責任。
經一中院審理認爲,上訴人所有的主教學樓南配樓玻璃墜落造成被上訴人面部受到傷害,上訴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判對此作出的認定是正確的。至於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未經登記進入上訴人校區,並停留在不應停留的地點,是造成被上訴人被墜落玻璃劃傷的根本原因,對此上訴人應負主要責任的上訴理由。因上訴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理由成立,且被上訴人未經登記進入上訴人校區,與被上訴人受到人身損害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故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至於上訴人稱原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父母的交通費、住宿費及被上訴人母親的誤工費均沒有法律依據。因被上訴人受傷害住院治療時爲外地來津上學的學生,其父母前來護理是正當的。原判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父母的交通費、住宿費及被上訴人母親的誤工費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予以維護。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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