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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2日上午,內蒙古伊利集團原董事長鄭俊懷等五名前伊利高管涉嫌挪用公款案,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8時30分,隨着審判長段喜林的傳喚,鄭俊懷、楊桂琴、張顯著、李永平、郭順喜(從右至左)五名被告人被法警押上法庭。 |
兩年前,檢察機關突降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利公司),原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鄭俊懷等五名高管人員瞬間淪爲階下囚。一時間國人震驚,輿論譁然。但相關消息一直被嚴密封鎖,有關內幕不得而知。日前,本報記者獨家採訪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首次將這起引人關注的案件背後的偵破故事揭祕於天下。
酒店“設伏”鄭俊懷“魂斷”酈山湖
2006年5月20日,隨着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有罪判決,伊利公司原董事長鄭俊懷等五名高管挪用公款案塵埃落定。然而,當年辦案的檢察官們談到這起案件的偵辦過程,仍然感觸良多。
“伊利是我國乳品行業的龍頭企業,在A股上市公司中成績優異。企業擁有16000多名股民,100多萬養牛戶,爲社會提供了幾十萬個就業崗位。”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邢寶玉說:“查辦伊利高管案件,我們必須以確保企業生產經營健康發展爲前提,決不能出現查辦了案件整垮了企業的不良社會效果。所以,當時的辦案壓力非常大。”
據介紹,鄭俊懷等伊利高管挪用公款案件,是國家證監會調查發現的。2004年12月7日,案件移交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邢寶玉當晚即安排專人赴國家證監會取回有關材料,指定反貪局四名業務能力強的偵查員進行審查,摸清了鄭俊懷等人挪用公款的基本事實和款項的基本走向。
正式立案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成立了以檢察長邢寶玉爲組長,副檢察長於江爲副組長,分管反貪、公訴工作的副檢察長和反貪局長爲成員的專案領導小組,負責辦案工作的組織指揮。運用“偵查一體化”的辦案模式,檢察院反貪偵查指揮中心還從包頭市、呼和浩特市、呼倫貝爾市和烏蘭察布市等四個地區11個檢察院調集了89名檢察員組成“12·7”專案組。
“從初查情況看,保證涉案的11人按時到案是案件迅速突破的關鍵。”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局長喬青山回憶說:“我們制定了多套傳詢方案。其中,在距離伊利公司最近的酈山湖大酒店‘設伏’,是傳詢與傳喚方案之一。”2004年12月17日,在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的配合下,檢方以召集中層以上管理幹部會議的形式,將鄭俊懷等涉案人員集中到酈山湖大酒店。
喬青山說:“爲防意外情況發生,我們請呼市公安局派了便衣警察暗中協助。鄭俊懷、張顯著、李永平等人到會後,我們宣讀了‘檢察長令’。按照‘檢察長令’,唸到名字的高管人員跟隨偵查人員離開會場,立即接受傳喚和詢問。”對楊桂琴、郭順喜等因公務外出未到會的四名涉案人員,專案組採取其他措施將他們傳詢到案。特別是得知楊桂琴要出境時,指揮中心立即派檢察人員趕赴上海市和北京市,在邊檢部門的密切配合下從機場把犯罪嫌疑人楊桂琴抓捕歸案。
酈山湖大酒店“設伏”成功,爲快速查辦案件奠定了基礎。“很突然,我們一點也沒想到。只是覺得奇怪,怎麼到酈山湖開會?”事後,伊利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會主席楊貴回憶,“唸到鄭俊懷的名字時,他站起來半天邁不開步。”
檢方規定:到伊利公司調查取證,辦案人員不開警車、不着制服,避免搞得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或逮捕措施,不在公司工作場所實施,而是安排在公司之外;對個別身居公司關鍵崗位的重要涉案人員,在確保人員安全和不影響全案查辦的前提下,暫不立案、暫不採取強制措施,以保證伊利公司各項工作的順暢。邢寶玉解釋說:“酈山湖大酒店距離伊利公司500多米,檢察機關選擇在那兒辦案,既考慮辦事方便,又不給企業造成大的影響。”
兵貴神速12小時確定鄭俊懷基本犯罪事實
據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處處長賈岐忠介紹,從2004年12月1 7日至20日,伊利公司所有涉案高管全部拘齊,並迅速押往包頭市進行異地審理。在審訊組集中對有關涉案人員進行詢問、訊問的同時,搜查組在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進行搜查,扣押和調取了大量的書證、物證,搜查與審訊相互配合印證,使鄭俊懷等人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在12小時之內基本確定。
賈岐忠說:“針對此案涉案金額大、人員多、地區廣,資金往來複雜等情況,我們又兵分多路,先後赴北京、上海、福建、廣東、海南、浙江、安徽、重慶、四川、湖南、湖北、河南、吉林、遼寧等1 4個省市開展工作,調查詢問相關人員300餘人次,提取各類證據10萬餘份。經過檢察人員近五個月的努力,迅速獲取、固定了主要的和關鍵的證據,形成案卷78冊。追捕小組克服困難,往返於北京、上海、廣東等地將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緝捕歸案,保障了案件的及時偵破。”
據介紹,檢方在偵辦伊利公司高管挪用公款案件中,既注重言詞證據,又注重資金來源、資金週轉過程、股票購買出讓和謀取利益等方面的物證、書證,避免了僅憑口供和證言認定犯罪事實的問題發生。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周忠清說:“案件偵查終結前,反貪局還用近一個月時間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案件中涉及的證券方面的專業知識,辦案人員除向專家諮詢請教外,還認真開展自學活動,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從法理上、法律規定上進行研究,澄清了模糊問題,增強了證據的證明力。庭審中,公訴部門出示的證據均被法庭採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