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發言人王旭明在接受採訪時多次對媒體表示“遺憾”。四年來,王旭明的一些發言,被有的媒體冠以“怪論”,如“大學生養豬論”、“上學買衣論”等等。王旭明強烈申明,自己的話“何怪之有”,媒體過度概括斷章取義,他只能抱憾。
王旭明先生的遺憾在於時常“被媒體斷章取義”,但就對新聞解析的素養而言,媒體對新聞發言的“斷章取義”怕遠遠比不上老百姓對其“尋章摘句”的“誤讀率”。譬如,我們常見的網民對政府聲音的尖銳質疑。
新聞發言人傳遞的是政府的聲音,除了不能以“無可奉告”搪塞職責外,更不能以單純人際交往中的遊戲規則來苛求發言對象的“理解萬歲”。首先,老百姓顯然把“批評新聞發言人”當作一種全新的利益表達機制。他們在“大學生養豬論”、“上學買衣論”等“斷章取義式”論調上的激憤和不滿,其實已然超脫了對王旭明先生個人價值判斷的褒貶,而是對政府在高教領域內決策走向的一種隱憂。這其實關涉的是公民權益的話語表達,而無關新聞發言當事人的是非。其次,既然新聞發言人是順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一種溝通機制,那麼,保持對政府作爲的監督也是每個納稅人的憲法權利。如果新聞發言人每句話、每個語氣都能被老百姓全情接受與理解,那麼,這種制度不就是一種程序浪費嗎?批評,本身就是監督政府的正態形式,有批評、有解釋、有反思,纔有基於民意基礎上的制衡與進步。第三,從容忍到保護,從有罪推定到無罪推定,從多變的政策到穩定的憲政保障,是政府建立公民權利政體的條件。與這個過程相應的是,從無限信任到權力質疑、從好人推定到“無賴假設”、從寬容到不寬容,恰恰是約束政府權力無限擴張衝動、預防腐敗與尋租、建立高效透明政府的必經歷程。
新聞發言人被“斷章取義”是一個制度成本,作爲國家公職人員,某種程度上就意味着私權的部分讓度,畢竟,任何制度在衡量權利主次、重輕之分時往往是兩害取其輕。譬如刑法上的無罪假設,儘管增加了給無辜者定罪的難度,但也增加了給有罪者定罪的難度。背後的價值取向很簡單:冤枉好人比放走壞人更有害。王旭明先生呼籲“希望媒體像保護大熊貓一樣保護髮言人和新聞發佈制”,其實,比“發言人和發佈制度”更需要保護的,是對發言人的善意質疑與批評(即便是一種誤會式的批評)。因爲,在“發言人心情”、“政府形象”和“老百姓憲法權利”的權衡之中,我們寧可請求發言人、懇請政府理解老百姓的“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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