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吳廣祥在法庭上
5月23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淮安市供電局副局長吳廣祥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吳廣祥,原任江蘇省淮安市供電局副局長、江蘇省電力公司淮安供電公司副總經理、淮安蘇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吳廣祥在擔任淮安供電公司副總經理、淮安蘇源集團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要或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8.33萬餘元、美元2000元。
立案後,被告人吳廣祥主動退出贓款52.79萬餘元,且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並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對指控的受賄基本犯罪事實不表異議,自願認罪,願意接受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對其開庭審理。綜上,法院依法從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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