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年,妻子被查出患有卵巢癌晚期,多次入院治療並支付了大量醫藥費。患病期間,丈夫沒有在身邊照料,妻子由此提起訴訟,要求丈夫盡扶養扶助義務,承擔一半醫藥費。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日前部分支持了妻子的訴訟請求,酌情考慮由被告先承擔3萬元醫藥費,以扶助重病期間的原告。
原被告於2000年5月結婚,雙方系再婚。婚後初期雙方感情尚可。2003年原告下崗後,因經濟問題雙方產生矛盾,且導致分居生活。2004年4月,原告經檢查發現患有卵巢癌晚期。同年5月,原告做了手術。此後,原告到多家醫院治療並住院,前後花去大量醫藥費。在原告患病期間,作爲丈夫的被告沒有到原告身邊照料看望。原告認爲,她和被告之間雖有矛盾,但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應盡扶養扶助義務,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看病期間屬個人承擔部分約30萬元醫藥費的一半,約計15萬元。
庭審中,被告表示,因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分居後他與原告協商過離婚之事,但因原告生病沒有協商成功。當初,雙方口頭承諾經濟獨立,雙方子女各自撫養,所以,他一直沒有看望原告。被告認爲,原告的鉅額醫藥費應找單位報銷或醫保報銷,且他的收入並不多,還要養育孩子,沒有能力支付,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這起夫妻之間的“扶養”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雖然雙方產生矛盾分居生活,但沒有離婚。婚姻存續期間,妻子患有癌症住院治療,丈夫應在精神上給予關懷安慰、在生活上盡扶養義務。但經庭審覈實,原告自2004年以來曾到多家醫院看病住院,藥費收據沒有分清哪些是醫保報過的哪些是沒有報過的,故無法認定準確的數字,法庭考慮該醫藥費作爲本人的家庭債務以後另案解決。鑑於原告患有重病,支付了大量醫藥費,被告作爲丈夫應盡扶助義務,酌情考慮以先承擔3萬元爲宜,以扶助重病期間的原告。由此,法院一審判決:在判決書生效後一週之內,由被告一次性承擔原告醫藥費3萬元;原告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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