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此時,本應予以悉心照料的丈夫不僅漠不關心,甚至連生活費都不再給付。爲了保障基本需求,妻子只好與丈夫對簿公堂,要求其給付生活費。日前,東麗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丈夫每月給付妻子扶養費300元。
去年4月,42歲的溫某與50歲的屠某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原告溫某訴稱,婚後共同生活期間,屠某未能履行作爲丈夫應盡的義務,且屠某的子女經常到家中滋事。同年9月27日,溫某因突發性腦梗塞住院,出院後生活不能自理,而屠某不僅對溫某的生活漠不關心,而且在經濟上也不予資助,導致溫某生活無助。今年1月,屠某的女兒將家中的廚房設施砸壞,而屠某對其女兒的行爲不予理睬,從而造成溫某的病情加重。爲保障自己的基本需求,溫某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生活費800元。對溫某提出的訴求,屠某辯稱,溫某患病屬實,但屠某的工資本一直由溫某保管,後來屠某才取走的,故不同意給付生活費。
法院經審理認爲,夫妻之間應當相互關心,彼此照顧,且法律已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原告在患病期間,被告應當給付原告以精神和物質上的關懷和幫助。原告現有兩名已獨立生活的子女,亦應對原告盡贍養義務。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以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300元爲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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