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瞭解到,美國加州洛杉磯郡高級法院已對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就包頭空難賠償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開庭審理,並作出初步裁定:不支持中國遇難者家屬在美國訴訟,法院認爲中國的法治環境足以審理這一案件,美國法院無需管轄。
北京雷曼律師事務所孟霆律師和郝俊波律師是此次在美國訴訟的包頭空難家屬代理律師。據介紹,東方航空公司是今年3月23日向洛杉磯郡高級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是:MU5210航班起飛地與到達地都與美國沒有任何關係,事故飛機的發動機和飛機本身,都不在美國境內經營和維護,遇難乘客中也沒有美國公民。該賠償糾紛受中國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規章規範,應由中國法院管轄。
郝俊波律師說:“空難家屬之所以要在美國法院起訴,是因爲美國民事訴訟制度中有一個原則叫‘長臂管轄’,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種‘最低聯繫’,並且原告所提權利和這種要求有關時,該法院就對被告具有屬人管轄權。”
據瞭解,包頭空難的部分遇難家屬在2005年8月19日向洛杉磯郡高級法院提交訴狀,要求美國通用電氣公司(事故飛機的發動機生產商)、加拿大龐巴迪公司(飛機制造商)和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共同承擔包頭空難的事故責任。
“美國法院支持了東方航空公司的請求,說明美國“長臂管轄”原則的使用還是有條件的。”空難家屬代理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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