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完善勞動法治
最近幾年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同時,在社會發展上也存在着許多不和諧的問題。在這些不和諧當中,勞資衝突與勞資矛盾已經成爲目前影響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最突出的因素。據統計,近幾年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劇增,僅經勞動仲裁庭受理的勞動仲裁案件每年就以30%的速度遞增,其中參與爭議的勞動者中有60%是集體爭議。另外,我國勞動爭議的性質基本上都是權利爭議,也就是說,勞動爭議基本上都是由於勞動者權利被侵害而引發。集體爭議發生的原因更是如此。集體爭議案件的增加說明兩個問題,其一是勞動者被侵權不是個別而是普遍現象;其二是很多勞動者已經意識到維權必須團結起來。
這種情況的出現與我國目前勞資關係具體狀況直接相關。目前我國的勞資關係是以個別勞動關係爲基本形態的,即勞動關係的構成和處理,是一個企業面對一個一個的勞動者,而不是面對一個有組織的勞動者團體。勞動者是以個體的身份出現在勞動關係中,或者說是原子化的狀態。這種情況與目前工會還不能有效地作爲勞動者的代表直接有關,同時,我國目前的勞動關係尚未形成以工會爲勞動者代表的集體勞動關係。
從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來看,勞資平衡和勞資關係的和諧,是以勞資力量的相對平衡爲前提的。但就目前中國的現實特別是前幾年的情況來看,過分追求GDP、過分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社會公平與社會公正,已經引發了衆多社會問題,諸如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社會矛盾突出、勞資衝突加劇等,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儘快並有效地解決,就不可能實現國家持久的經濟發展和國家競爭力的提高。近幾年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是與勞動者爲此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和犧牲分不開的。但資本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被過分吹捧,而勞動者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被忽視。這種認識有悖於社會主義國家的勞動者是社會生產力的基本創造者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價值。
在這個問題上,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發展能給我們一些重要啓示。二戰後西方的市場經濟飛速發展並且影響全球經濟,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制度的自我完善,而制度自我完善的最重要內容是勞資關係制度的完善。比如德國從戰敗國成爲經濟強國,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從上個世紀40年代末到50年代初形成的工人蔘與、勞資共決、工人委員會等相關制度,並一直堅持到今天;而日本的企業工會、終身僱傭和年功序列工資等制度,也是保證和促進日本經濟發展的制度條件。這些法律制度,有效調動了勞資雙方的生產積極性,保證了勞資雙方的和諧與合作,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勞資雙方都得到了發展。雖然具體制度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在變化並面臨着許多新的問題,但是注重勞資和諧與勞資合作、注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然是社會所認可的一個基本價值理念,併爲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執政者與法律制定者所特別關注。
如果說我國現在的法治尚不健全,那麼,勞動法治的問題就更加突出。這不僅表現在立法的過於簡單和原則化,在司法與執法上也極爲鬆懈。可以說,嚴格的勞動法治在中國是缺失的。社會上一個普遍的認識是,違反刑法、行政法甚至民法叫做犯法或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在勞動法上根本沒有犯法的概念甚至連違法的概念都很淡薄,而只是執行得好不好的問題。
中國法學界相關的討論也很多,如中國的勞工究竟有哪些權利,中國勞工標準高低與否等,大家可以各抒己見。但是執政者、立法者應當非常清楚:中國的勞動法治環境已是極其寬鬆的了。比如,我國香港一些商人反對《勞動合同法(草案)》中提出的勞動合同終止需要給付補償金的規定。但《香港僱傭條例》規定要比中國內地規定標準更高,並且,按照香港最新法規的規定,如果不按時支付工資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時的補償金,最高懲罰是罰款35萬港幣和監禁三年。爲什麼一些海外老闆在本國本地可以執行勞動法律,但到了中國就違反勞動法律?原因主要在於中國的勞動法治過於寬鬆。如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少有發生的欠薪問題,在我國竟成爲一個難以解決的痼疾。就是因爲在中國欠薪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更不會令自己坐牢。在一些地方,欠薪只要不是“惡意”便不承擔責任,甚至清欠後還可以當典型。一些地方政府竟然把解決了久拖工資問題作爲政績來宣傳。拖欠工資這一惡劣社會現象的形成,除了違法者的責任外,政府的監管和治理失責難逃其咎。
在勞動合同立法中有人提出,勞動法律對於資本和勞動者應該同等保護。這種說法在勞動法治國家會被當成一種笑話。勞動法的意義就是要通過限制資本權利和保護勞動者權利,來使形式上平等而實際上並不平等的勞資關係得到相對平衡。在中國,民法或私法的理念已經被社會所接受,並且,隨着資本力量的提升,私法理念越來越被加強,但同時,勞動法及其理念卻被相當忽略了。可見,對勞動法的基本理念的啓蒙和宣傳任重道遠。
當然,資本與勞工都可以對自己的權利予以表述和主張,都有其合理性,但勞動法治如何平衡勞資雙方利益,則要依據現實勞資關係狀況。在我國的勞資關係中,是資本保護不夠還是勞工保護不夠?中國的勞工標準和勞工待遇是過高了還是過低了?對這些問題應該有一個基本的判斷。那麼多的國際資本爭先恐後來華投資,原因就在於中國的勞工標準很低。這是一個國際常識。勞動力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最主要的投入,但勞動者所得的回報遠遠低於他們的投入。2003年我國職工工資總額僅佔GDP的12.57%多,而美國佔47.9%。這非常清楚地說明了我國的勞動力低成本的特點。這種勞動力低成本究竟還能維持多長時間?國內的勞動者能否長期接受這種勞動力低成本?國際經濟貿易中我們的這種勞動力低成本能否有效參與國際競爭?關於這些問題的答案其實是清楚的:在國內,勞動者必須享有經濟發展的成果,因爲只讓勞動者承擔經濟發展的成本,既不公正,也是引發勞資衝突和社會不安定的主要因素。在國際,凡是競爭力比較強的國家都是勞動者素質比較高的國家,而勞動力低成本絕不會造就高素質的勞動者,況且,國際上越來越嚴格的反傾銷對策,也使得中國的低成本策略面臨嚴峻挑戰。所以,中國要實現勞動關係的和諧並在國際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待遇和勞工成本,是一個必然的選擇。當然,這種提高不能幅度過大,它是一個長期和漸進的過程。其中,具體的數據要在計算我國的勞動力成本與企業利潤之間的空間究竟有多大的基礎上確定,這需要經濟學家來介入。但作爲一個立法的趨向和要求,則需要法學家們來論證和堅持。
總之,爲建設中國的和諧社會,中國勞動法法治建設亟待健全。我們希望勞資關係和諧穩定,並希望能夠儘可能地減少勞動爭議和勞資衝突。但勞資衝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一旦發生,則要採用妥善的方式予以解決。其中特別要注意的是,在處理勞資矛盾和勞資衝突時,應該力圖法治化,而不應政治化和行政化。要看到,目前中國的勞資衝突的性質基本是經濟衝突,且主要是由於勞動者權利被侵害所引發。如果政府完全站在老闆一邊,特別是利用國家機器介入勞資衝突,其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因爲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將勞資矛盾轉化爲政府與工人的矛盾,並導致工人與政府的對立。這將會嚴重地危害黨的執政基礎。黨的執政地位是以工人階級爲基本依靠力量的,我們絕不能丟掉這點。(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係研究所所長、教授 常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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