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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博物館原館長紀兵在擔任遼寧省文物總店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同時挪用資金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濫用職權擅自衝賬。遼河油田中級法院日前以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濫用職權罪,終審判處紀兵有期徒刑12年。
法院查明,2004年8月25日,由紀兵決定,單位相關人員從“小金庫”中提出4萬元現金,包括紀兵在內的4人每人分得1萬元。同年9月8日,由紀兵決定,遼寧省文物總店財務科會計劉某、出納員李某從“小金庫”中提出18萬元,先拿出15萬元供包括劉某、李某在內的5人均分。事後,劉某等將另3萬元及“小金庫”所剩餘額6004.71元全部交給紀兵。
1997年,紀兵在朋友之間幫助聯繫買賣一對景泰藍薰爐和一對景泰藍轉心瓶。幾經轉手,戴某給付紀兵110萬元買下了這4件文物。然而經鑑定,4件文物均爲仿品。戴某給紀兵退貨時,要求其還款。後紀兵只要回60萬元退給戴某,無奈之下於1998年10月14日從省文物總店挪用50萬元公款付給戴某。2004年6月10日,紀兵將一件日本銅虎和十件瓷器共作價50萬元,一同入省文物總店財務賬,衝平個人50萬元欠款。經遼寧省價格認證中心鑑定,這件日本銅虎和十件瓷器價值3.63萬元,餘款尚未退還。
法院還查明,2000年3月,遼寧省文物總店原副總經理趙常林獲知北京某廠有一批50萬元的明清硬木傢俱要賣,請示紀兵後,二人決定去北京看貨。臨行前趙常林從單位“小金庫”中提出50萬元公款存入個人銀行儲蓄卡內。到北京後,紀兵、趙常林付款50萬元買下這批硬木傢俱。後經他人看貨後認爲是仿品,紀兵、趙常林於是退貨。因該廠沒有現款,二人便委託朋友馬某索要這筆欠款。2004年紀兵在離任前與趙常林研究決定,以還馬某欠款的名義從省文物總店財務賬中提出現金50萬元存入“小金庫”賬戶中,將此賬衝平。
趙常林終審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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