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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種類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乾意見》明確,現職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兼任領導職務,確需兼任的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審批。
雖然《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兼職有著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也僅限於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而對於公務員在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兼職行為,法律只設定了『經有關機關批准』和『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的限制條件。所以,從法律層面看,《公務員法》並未明確禁止公務員在行業協會兼任領導職務。從這個意義上講,《若乾意見》的出臺,其實是對公務員兼職許可的『禁止性規定』。
不過,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公務員在行業協會兼職,並不意味著這一法理上的禁止要求,沒有在實踐中付諸實施。即便在《公務員法》沒有正式制定實施以前,隨著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不斷推進深入,從中央到地方,都曾經展開過轟轟烈烈的清理『公務員兼職行業協會』的運動。但吊詭的是,直至今天還需要通過行政命令對此行為三令五申,其實反襯出公務員在行業協會兼任領導職務的現象依然嚴重。
清理公務員在行業協會兼職的預期目標,總是遭遇『雷聲大雨點小』的尷尬,或者『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印證出以行政命令來『去行政化』的缺陷。禁止公務員在行業協會兼職僅僅是手段,目的在於防范行政權力對行業協會的乾涉,最終解決行業協會行政化傾向嚴重以及依賴政府等問題。一個『去行政化』的目標,由行政化的命令來主導,多少有些迫不得已。
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遏制行政權力,讓帶有『全能』和『無限』傾向的行政權力,在市民社會的興起、行業協會自治管理等第三方力量的制約下,成為『有限的權力』、『有限的政府』。
所以,行業協會獨立於政府的關鍵,不在於政府能否順利地通過禁止性規定,杜絕公務員在行業協會兼職的現象,而在於限制行政權力,並通過市民社會的完善發育和社會自治力量的成長,以『集體的力量』來對抗可能隨時處於失控狀態的行政權力。一個通過自治發展壯大起來的行業協會,自然不會依賴政府,更會對公務員的兼職企圖明確地構築起『謝絕進入』的防火牆。
現實是,長期以來社會過於依賴國家和行政權力所導致的『大國家,小社會』格局,在塑造著無所不能的行政權力的同時,也壓縮著社會自我發展的必要空間。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即便是自治的訴求,也要從行政權力的威權式命令中尋求正當性理由和可執行的依據。這樣的社會自治,其實是一種加劇行政權力『無限全能』的催化劑。
中消協苦心孤詣地爭取到財政資助的尷尬,恰恰就是行政權力過於強勢之下的必然現象。其對自治的放棄,印證了行政權力對社會資源的壟斷,而這纔是『政會不分』的癥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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