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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語 |
2007年6月8日,董文語系列殺人、強姦、搶劫案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董文語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盜竊罪、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董文語,1978年10月26日出生於浙江省平陽縣,11歲即離家出走,無固定職業及住所。在此前曾因犯故意傷害罪和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和2年6個月,兩次入獄服刑後於2002年3月9日刑滿釋放。
2006年3月—5月,被告人董文語流竄於福建福鼎、浙江金華、江西上饒等地,先後作案5起,致使6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微傷,強姦婦女多人。其作案多利用凌晨1-3點事主熟睡之際,爬窗入室,先在事主的衣褲、箱櫃中翻找財物,如未驚動事主,盜竊後即離開現場;如盜竊中驚動了事主,即用掐脖或持刀將事主殺死並切頸後,在現場繼續翻找財物。被告人董文語在作案過程中,還實施了強姦和侮辱屍體犯罪行爲。此外,被告人董文語還於2004年11月21日、2006年4月14日在浙江金華、江西資溪等地入室盜竊,共竊得款物價值9120元。
2006年7月19日公安部發出A級通緝令,在全國範圍內緝拿特大殺人嫌疑犯董文語。2006年11月16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董文語在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象鼻鎮方水村,採用爬窗手段,進入一村民家行竊,在二樓臥室內竊得一隻手機後準備離開現場時,睡在臥室內的戶主發現後大聲叫喊,董文語因緊張從二樓窗戶摔下,被聞訊趕到的村民當場抓獲。浙江省金華市警方獲悉後,立即組織人員前往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分局,覈實身份後對董文語執行刑事拘留,並押解回金華。同年12月20日董文語被依法逮捕。
2007年4月26日,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董文語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盜竊罪、侮辱屍體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因案涉個人隱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於5月15日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董文語無視國家法律,採用扼頸、刀割頸部等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入室行竊,被發現後當場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劫取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採用極其殘忍和非人道的方式侮辱屍體,其行爲已構成侮辱屍體罪。被告人董文語一人犯五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法院同時認爲,被告人董文語有勞動能力,能夠自食其力,也有親人對其關心,但其不遵紀守法,曾犯故意傷害罪與盜竊罪二次被判刑,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實施殺人、搶劫、強姦、盜竊、侮辱屍體等犯罪,實屬罪大惡極,犯罪根源在其自身,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有社會因素等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董文語的犯罪動機非常卑劣,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造成的後果極爲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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