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9月1日起,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所有食品將一律加施檢驗檢疫標誌。檢驗檢疫部門提醒食品出口企業,要充分引起重視,認真做好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標誌工作,同時也要求食品出口企業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對檢驗檢疫標誌加施進行監督檢查、抽查覈查等工作。對於不按照規定加施檢驗檢疫標誌,或者僞造、變造、盜用、買賣、塗改等違法改變檢驗檢疫標誌加施狀態的行爲,將會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2007年6月1日,國家質檢總局於發佈《關於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誌的公告》,根據公告規定,所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食品,運輸包裝上必須註明生產企業名稱、衛生註冊登記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並加施檢驗檢疫標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在出具的證單中註明上述信息,以確保貨證相符,便於追溯;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對出口食品進行查驗時如發現貨證不符,或未加施檢驗檢疫標誌,一律不準出口。
據瞭解,2007年1至5月份,寧波地區出口食品7680批,涉及金額近2.42億美元,主要類別有水產品、罐頭、蔬菜及其製品、茶葉、酒等,出口到日本、韓國、美國、澳大利亞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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