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農民身患“紅斑狼瘡”,卻因醫院診斷證明爲“紅斑狼瘡?”,多了個問號,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日前,兩審法院審理後,均認爲保險公司應支付理賠款1.6萬元。
2002年8月份,本市一農民王玲與一保險公司簽訂人身保險合同,保額爲2萬元,保費爲每年720元,王玲經保險公司嚴格體檢通過承保,並按規定交納了保費。兩年後,王玲經醫院診斷,確診爲“紅斑狼瘡”,隨即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而保險公司卻認爲王玲提供的理賠材料中,醫院的診斷結果爲“系統性紅斑狼瘡?”,這就證明王玲此次申請理賠的疾病並沒有得到確診,同時,王玲的理賠材料中,多項檢查指標也沒有達到合同的理賠條件,所以拒絕賠付。
於是,王玲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兩審法院審理後均認爲,雙方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應該受保險合同約定的拘束。王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交納保費的義務。而投保兩年後,身患“紅斑狼瘡”疾病,從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看,保險公司對王玲身患“紅斑狼瘡”疾病,應當予以理賠。而因爲醫院診斷證明“紅斑狼瘡”爲問號,使得保險公司對此持有異議。在庭審後,王玲出具了醫院的診斷證明及相關的化驗單據的證據,保險公司對診斷證明及相關化驗單據書面材料明確表示認可。基於此,可以確認王玲身患“紅斑狼瘡”疾病,具備理賠條件。由於“紅斑狼瘡”屬於保險條款中的“一類重大疾病”,所以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金額80%承擔賠付責任。故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王玲保險理賠款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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