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車主因不滿保險公司職員作出的“打蠟即可”的勘驗結果,竟當場將該職員打傷。後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雙方對簿公堂。天津市東麗區法院經審理,日前判決被告車主賠償原告醫療費、鑑定費計1145元,並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
原告姚某訴稱,他是某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職員,負責對發生保險事故的車輛進行勘驗定損。去年10月31日下午,姚某受公司委派到東麗區小東莊爲車主李某的車輛進行保險事故勘驗定損。經勘驗,李某汽車的車身有輕微劃傷,進行打蠟處理即可修復。李某對此勘驗結果非常不滿,當即對姚某進行言語威脅、辱罵並將姚某打傷。經診斷,姚某傷情爲“頭外傷後反應(頭暈)、左眼部頓挫傷、左眼瞼皮下淤血”。同年11月28日,公安機關給予李某行政罰款400元的處罰。事後,姚某找到李某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故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計5800元。
法庭上,被告李某辯稱,本次糾紛系姚某引起,其應承擔過錯責任。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被告因保險理賠問題與原告發生口角,並毆打原告致傷,侵害了原告身體健康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併合理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雖認爲事發起因在原告,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佐證,故該主張法院不予認可。原告要求賠償誤工費,因其未能提供證據,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結合原告傷情,被告實施的侵權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故亦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