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促銷員在促銷過程中與顧客發生爭執,將顧客打傷,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被判令賠償傷者各項損失共計4300餘元。
被告人康某今年20歲,是某化妝品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促銷員。今年1月19日14時許,她在河西區大沽南路易初蓮花超市門前進行促銷活動時,因贈品等促銷問題與向她詢問的女子張某發生爭執,繼而與其廝打起來。廝打中,康某將對方的腰部打傷,致其腰椎損傷,腰部橫突骨折。後經鑑定,張某的傷情爲輕傷。在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康某刑事責任的同時,受傷顧客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康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經歷兩審之後,市二中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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