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最近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調查顯示,占城鎮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約1900萬戶,5000萬人),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7萬元,相當於統計局數據(不到2.9萬元)的3倍多。由此,推算城鄉居民收入總額約12.7萬億元,而不是8.3萬億元。全國城鎮居民收入中沒有被統計到的灰色收入總計4.4萬億元,相當於當年GDP的24%。全國最高與最低收入10%家庭間的人均收入差距約55倍,而國家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推算爲21倍。
由“灰色經濟”與“黑色經濟”構成的隱形經濟相當於中國GDP總量的15%至20%
但是,我對於王小魯“全國城鎮居民收入中沒有被統計到的灰色收入總計4.4萬億元”的說法不敢苟同。所謂灰色收入,就是指非法收入、違規違紀收入、按照社會公認的道德觀念其合理性值得質疑的收入,及其他來源不明的收入,普通城鎮居民有獲得灰色收入的機會嗎?實際上,就連王小魯自己也認爲,“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爲,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壟斷行業的工資外收入都是4.4萬億灰色收入的組成部分之一”,而這些灰色收入都只是被少數人獲得。
灰色收入乃是與公權力嫁接的結果,我認爲它主要包含三大主體:一是公務員尤其政府官員憑藉公權力獲得的不當收入。二是開發商、醫藥代表等,通過回扣、提成等獲取的灰色收入。三是壟斷企業職工憑藉壟斷地位獲取的遠遠高於社會平均水平的收入、獎金和福利。倘若忽略這三大主體而把灰色收入籠統地放在“全國城鎮居民”這一主體當中,就容易混淆相關概念,使利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居民蒙受“不白之冤”,並且,也不利於對灰色收入這一問題的解決。
無論是官員還是壟斷企業職工的灰色收入都源於對弱勢者利益的蠶食。比如,政府主導的各種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官員悄悄收取的賄賂,開發商和醫藥代表收取的回扣、提成,壟斷企業及其職工通過向公衆轉嫁成本而獲得的額外收益等等,普通民衆都是最終的承擔者和利益受損者。這種灰色收入的存在,實際上是在把財富從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方面轉移,加劇了收入的貧富分化。由於這種財富轉移帶着明顯的非正當性和剝奪性,其危害較之由競爭而引起的貧富差距要大得多。
解決灰色收入問題,必須針對三種不同的形式區別對待,針對壟斷企業對公共利益的損害,應該儘快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打破壟斷,使所有企業在公平的規則下充分競爭,相關強勢企業的壟斷地位不復存在,它們也就無法再通過向公衆轉嫁成本來獲取不當收入。而對於開發商、醫藥代表的回扣、提成等行爲,應加大打擊力度,依法進行嚴懲。
對於公務員憑藉公權力獲取灰色收入的行爲,應修訂和完善法律對其嚴懲不貸。目前,我國法律對處罰灰色收入存在着一定的盲區。灰色收入既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也不在司法解釋之內,我國法律上只有合法和非法收入的劃分,因此,我國至今沒有一起因灰色收入被定罪的案例。目前的灰色收入基本上被列入了“不明來源財產”,但法律對它的量刑標準最高僅爲5年有期徒刑,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上億元灰色收入也僅獲此刑,這顯然不能產生足夠的威懾力,需要加大處罰力度。
灰色收入應該區分清楚而不應該通稱爲“全國城鎮居民”,這樣容易抹殺灰色收入的真正獲取者,容易掩蓋問題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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