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辦案過程中涉及當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法律沒有規定辦理程序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靈活、方便的聽證機制,舉行聽證。”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予以明確的。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聽證工作提出原則性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
據倪壽明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還同時規定,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請求、經調卷複查認爲符合再審條件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舉行聽證。
發放庭審旁聽證限制旁聽人數須作出說明
“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我國公民可以持有效證件旁聽,人民法院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審判場所、安全保衛等客觀因素所限發放旁聽證的,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予以明確的。
“這意味着持有效證件旁聽公開審理的案件成爲一般原則,發放旁聽證限制旁聽人數則成爲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這一規定加大了向全社會公開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
進一步通過審判活動增強司法宣傳教育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這個司法文件中也得到體現。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對羣衆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於社會主義法治宣傳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計劃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羣衆旁聽,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
倪壽明表示:“此項規定旨在增進廣大羣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瞭解法院審判工作,方便其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據介紹,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公開宣佈,“凡年滿18週歲的中國公民可持身份證自由旁聽任何一件公開審理的案件”,這是我國法院第一次向公衆作出自由旁聽庭審的承諾。
直播庭審須經高級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庭審直播、轉播予以規範。根據這個司法文件,通過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進行直播、轉播,須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才能進行。
對於庭審直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評價說:“實行現場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審判活動處於公衆和新聞媒體的直接監督之下,有利於審判人員依法辦事和廉潔自律。”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1998年7月11日,中央電視臺現場直播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八一電影製片廠等10家電影製片廠訴電影作品著作權被侵犯一案,是我國法院第一次嘗試庭審直播。
除庭審直播外,公開裁判文書也是人民法院推行審判公開工作的一個重點。從2000年6月1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開始有選擇地向社會公佈審理案件的判決書和裁定書。
在14日公佈的司法文書裏,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內的情況制定通過出版物、局域網、互聯網等方式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辦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
“從判決書裏,案件判決的內在邏輯關係、適用法律的恰當與否、量刑的準確程度、審理人員思路的明晰水平,可以昭然於天下。”倪壽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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