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前發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國將在全國範圍實施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有關負責人20日就此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爲什麼要全面調整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爲了促進殘疾人集中就業,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起,國家陸續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安置殘疾人集中就業的福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政策的實施對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維護其合法權益和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觀形勢的變化,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暴露出了一些問題。主要包括:
一、適用範圍與企業改制的形勢不相適應。近年來,隨着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深入,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注入到了原福利企業中,投資主體呈現多元化的趨勢,完全單純由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政府舉辦的福利企業越來越少。因此,現行政策以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政府舉辦的福利企業作爲享受優惠主體的規定,與企業改制的客觀發展形勢已不相適應。
二、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與稅收優惠成本在量上相差懸殊。福利企業獲得的減免稅額與其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之間比例越來越不協調,這與鼓勵更多的殘疾人就業的政策目標偏離較大。
三、可享受政策的殘疾人員範圍界定偏窄。企業只有安置了盲、聾、啞、肢體殘疾四類殘疾人員就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是,隨着社會的進步,殘疾人認定標準已進一步科學化,殘疾人的範圍有所擴大。除盲、聾、啞、肢體殘疾外,目前在已就業的殘疾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員。
四、騙取稅收優惠的事例時有發生。由於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沒有和企業安置殘疾人人數直接掛鉤,一些企業受利益驅動,利用政策的空子和徵管的漏洞,騙取稅收優惠甚至逃避稅收。騙稅手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利用殘疾人虛假安置騙取稅收優惠,有的是利用企業間關聯交易將應納增值稅轉移至民政福利企業以獲取返還,有的是在購進時不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使銷售方少繳稅款的同時讓購貨方多退稅款,還有的是利用虛報殘疾職工安置率、上崗率來獲取優惠資格。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也給國家財政資金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五、不適應國家新出臺的《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從2007年5月1日起生效的《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明確規定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除了福利企業這一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形式外,政府和社會還通過興辦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因此,從稅收公平角度,對同樣安置殘疾人就業的除福利企業以外的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應該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對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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