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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屋內安放高壓變電櫃業主認爲存安全隱患
開發商變更原設計被起訴
法院:無證據證明設計違規並造成危險駁回原告訴求
準備入住新居時,一業主發現開發商變更原設計,將10千伏的高壓變電櫃安在了自家房屋樓下一房間內,該業主遂以開發商單方變更合同,且帶來安全隱患爲由起訴。但因該業主無證據證明上述設計違反規定並給其造成危險,日前,東麗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求。
原告林某訴稱,他於去年7月11日與本市一家置業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26萬餘元購買了位於東麗區的一套商住兩用房,樓層爲三層,樓下兩層均由置業公司使用。同年9月,當他裝修完畢準備入住時,置業公司擅自變更原設計,在二樓一房屋內安裝了10千伏高壓開關櫃、變壓互感器。林某認爲,置業公司的行爲屬單方變更合同,且該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置業公司停止侵害。被告置業公司辯稱,原告所述事實存在,但被告在自己未出售的房屋中安裝服務全體商戶的配套變電設備是合法的,所安裝的變電櫃是由電力專業部門設計的,且該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不會給原告造成任何危險,因此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認爲,本案中被告安裝的變電設施是否對原告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是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首先,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變電設施並非位於原告所購房屋的正下方,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該變電設施的設計、安裝等違反相關規定。其次,該變電設施是否對原告造成危險,原告就此未提供相應證據,也未能證明安全隱患的確實存在或該設施對原告正常使用的房屋存在影響。因此,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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