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一口價?法庭裁定:行不通!
6月15日上午,一場極具標本意義的“民告官”案件在張家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五家民營企業就張家界火車站廣場建設項目徵地拆遷一案,狀告張家界市政府和負責拆遷的張家界火車站廣場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本報記者旁聽庭審全過程,經過激烈辯論後,被告方市政府代理律師當庭承認敗訴。
源起:拆遷引發補償糾紛
事情緣起張家界市重點市政工程———火車站廣場拆遷建設徵地。市政府委託火車站廣場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徵收五家民營企業業主的土地和商業門面、廠房等。
這些民營企業曾於2000年與張家界市國土管理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期限分別是40年到50年不等,這些土地先後都建有上蓋且正在進行商業經營。但在2004年10月27日,張家界市政府辦公室卻批覆了由火車站建設項目現場指揮部起草的徵地拆遷方案。在這份批覆中,明確補償計算公式爲:出讓時的總地價/合同年限×剩餘使用年限×(1+銀行存款利率)。
對於這份方案,業主們一致認爲違反了國家《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24條及相關法規。市政府在未進行市場價格評估的情況下,單方面制定的方案侵害了企業的權益,部分企業甚至在拆遷後將瀕臨破產。
庭審:政府當庭承認敗訴
法庭上,雙方代理人各執一詞,展開了激烈訟爭。
原告代理律師舉證後請求法庭撤銷方案中有關侵權規定,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合理補償款或置換同等級同等面積的國有出讓土地。被告法律代理人則認爲,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在整個項目建設中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不屬具體的行政行爲,原告無權因此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原告針鋒相對地迴應:本案中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爲(指市政府批准方案),是針對火車站廣場建設項目這一特定的事、特定的人的具體行政行爲。法庭經合議後認定:本案中的被告所作出的是具體行政行爲。
由於被告從一開始就以該案不是具體行政行爲來作應訴準備的,沒有按規定提前十天提交《行政答辯狀》,按照法律規定,被告已經敗訴。隨後,被告代理律師當庭表示:既然法庭認爲方案中有關規定爲具體行政行爲,案件沒有必要繼續審理:我們敗訴了,我們承擔敗訴責任。
法庭判決將擇日發佈。
影響:平等對話是種進步
因此案涉及政府如何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行使公權、企業怎樣使用法律維護正當權益等問題,該案成爲一個有示範意義的“範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至於到底什麼樣的補償標準纔算合理,參訟民營企業家們表示,五家企業出讓土地在2001年的市場評估單價爲1611元/平方米,即110萬元/畝。業主們一致認爲,按照這個標準補償纔算是等價、合法,實際上,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認爲,儘管在本案中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確有不當,但政府願意在法庭上與民營企業家們就相關法律問題展開平等對話,而沒有施用行政力量進行干預,也是一種進步、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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