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費額 |
收費基價 |
計費額 |
收費基價 |
500 |
16.5 |
60000 |
991.4 |
1000 |
30.1 |
80000 |
1255.8 |
3000 |
78.1 |
100000 |
1507.0 |
5000 |
120.8 |
200000 |
2712.5 |
8000 |
181.0 |
400000 |
4882.6 |
10000 |
218.6 |
600000 |
6835.6 |
20000 |
393.4 |
800000 |
8658.4 |
40000 |
708.2 |
1000000 |
10390.1 |
(單位:萬元)
(注:計費額大於1000000萬元的,以計費額乘以1.039%的收費率計算收費基價。其他未包含的收費由雙方協商議定。)
從今年5月1日起,本市建設工程監理開始實行新的收費標準,這是記者昨日從本市召開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宣傳貫徹會上獲悉的。在這個會上,有關監理單位簽訂了協議,保證不再參與無序競爭。據瞭解,新的收費標準平均調高幅度爲50%左右。
據介紹,建設工程監理的目的在於保證住宅、市政工程等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而原來的《監理收費標準》已經不適應監理行業的發展。因此,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制定出臺了《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和上述《標準》。
按照新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性質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時,其基準價根據《標準》計算,浮動幅度爲上下20%。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收費額。
新規定還要求,監理人應告知發包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依據,以及收費標準,不得違反標準規範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由於監理人原因造成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的,發包人不另行支付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由於監理人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監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