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4日在分組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時表示,勞動合同法草案經過三次審議修改,已經基本完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避免山西“黑磚窯”事件的再次發生(6月24日中國新聞網)。
一些人大常委會委員之所以對勞動合同法草案能夠避免山西“黑磚窯”事件的再次發生充滿信心,理由在於山西“黑磚窯”事件中的種種行徑,特別是黑磚窯的一些違法用工情況,勞動合同法都可以管住。比如: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這些法律規定好似爲“黑磚窯”事件量身定作的一樣,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勞動合同法草案從去年徵求意見以來,經過了充分的討論和爭論,而綜合這些爭論意見無非涉及兩個層面:一些人認爲勞動合同法草案應該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爲主;另一些人認爲,既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要保護資方權益,兩者應該並重。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認真討論後,最終決定勞動合同法草案的立法宗旨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主。筆者認爲,這個立法目的符合大衆意願,也符合國際慣例。從“黑磚窯”事件中的種種行徑都能夠在勞動合同法草案中對號入座,足以看出此法律草案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嚴格和細緻。但是,是否這部法律一出臺,類似“黑磚窯”事件就會銷聲匿跡呢?這個誰也不敢打包票。
筆者認爲,有了勞動者權益保護法非常重要,而執行力大小同樣重要。就拿山西“黑磚窯”事件來說,其中的種種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爲,都能夠在現有法律中對上號,而爲何卻能長期存在,這說明關鍵的問題是放着明明白白的法律、法規沒有人去執行,監管部門林立卻常常缺位甚至瀆職。如果法律有了,而沒有執行力,就不能保證“黑磚窯”事件不重現。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範堆相說得好:“如實地講,我們國家出臺勞動合同法,執行的主體是國營企業和民營企業不一樣,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不一樣,城市和農村不一樣。人大不光要立法,還要考慮將來法律的執行。”因此,對勞動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縱容、放任,甚至勾結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要嚴格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在勞動合同法宣傳、普及上下功夫,提高勞動者、資方以及主管部門的法律意識,使勞動者善於運用法律保護自己,使資方認識到違犯法律將要付出的慘重代價,使主管部門認識到不履行法定職責、失職瀆職要負的法律責任。(作者:餘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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