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抵制當地政府的強制拆遷行爲,江西省上饒縣被拆遷人張清炎、林芳福兩兄弟竟被當地法院一審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入獄8個月。時隔一年多後,已刑滿釋放的兄弟倆近日終於收到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兩人無罪的終審判決書。
張清炎、林芳福爲兄弟關係,其兄弟4人及父親林垂貴3戶房屋坐落在上饒縣旭日鎮街道辦前山村。2002年12月,上饒縣土地管理局與前山村委會簽訂徵地協議,將上述3戶的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徵用爲城市建設用地。2006年3月3日,拆遷人上饒縣工業園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他們拒不搬遷,影響工程進度爲由,向上饒縣城鎮房屋拆遷辦公室申請強制拆遷。
據上饒縣人民法院認定,2006年4月15日上午10時許,上饒縣政府組織縣拆遷辦、土管局、城管大隊、旭日鎮政府、公安局等單位組成工作組,對林垂貴父子家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在強制拆遷過程中,雙方發生衝突,導致多名工作人員受傷。當天,張清炎、林芳福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06年12月6日,上饒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8個月。
一審宣判後,張清炎、林芳福均提出上訴,並認爲上饒縣人民政府組織的強制拆遷違反了法律關於“拆遷人未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安置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等一系列規定,是嚴重的違法行政行爲。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國務院關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國家建設部和江西省相關規定:強制拆遷前,拆遷人必須獲得拆遷許可證;並進行聽證、行政裁決;給予被拆遷人至少15日的搬遷期限;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並就裁決確定的補償款中被拆遷人未接受的部分辦理提存公證,未辦理證據保全和提存公證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據此,法院終審認定,上饒縣人民政府組織的強制拆遷行爲沒有按照上述程序進行,是不合法的行政行爲,因此張清炎、林芳福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應宣告無罪。
目前,張清炎、林芳福已經向上饒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上饒縣人民政府賠償因拆遷造成的經濟、人身傷害以及精神損失308萬元,並追究造成其父親傷殘(經鑑定爲輕傷甲級,九級傷殘)的拆遷人員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