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買房後感覺“上當”:樓盤建成後設施不全、入住後小區規劃隨意變更……購房遭遇“無奈”,如何維權
現如今,不少購房者都感覺自己陷入了越來越多的“無奈”之中,其間,最令人困擾的是似乎遊離於法律邊緣,卻讓人有“上當”之感的“無奈”——精美樓書背後的虛虛實實、不可預知的規劃變更等。如何拿起法律武器解決這些購房中的“無奈”,成爲廣大購房者十分關心的問題。
廣告宣傳眼花繚亂
翻閱了一本本精美的樓書後,王先生相中了一個項目並很快做出購房決定。因爲根據介紹,這一樓盤位於繁華商圈之中,建成後將有超大規模的俱樂部會所、24小時保安、進口電梯、幾千平方米綠地……但是,房屋建成後,超大會所根本沒有承諾的那麼大,設施也不全、幾千平方米的綠地連一半也不到、24小時保安無從談起、承諾的進口電梯卻拿不到檢驗合格證……王先生有種被騙的感覺。他本要退房,但一想到自己辛辛苦苦湊首付款、辦貸款及各種契稅的經歷,王先生覺得僅僅退房難平心中不快,他想通過打官司討要公道。但王先生如何才能爭取到自己的公道?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天竺認爲,上述案件中,開發商向王先生承諾了衆多誘人的條件,並將這些條件寫進了樓書等廣告及宣傳資料中,王先生正是基於這些條件才下決心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明確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上述開發商開出的“誘人條件”雖未載入與王先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內,但這些條件對王先生最終決定訂立該買賣合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應當視爲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之一。所以,房屋建成後,開發商對這些承諾無法實現,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合同內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王先生可據此維權。
規劃變更悄無聲息
劉小姐在購房時放棄了南向戶型,選擇了朝北的房屋,因爲從朝北房屋的窗戶望出去,一個玉水環繞、綠意盎然的公園可以盡收眼底。然而入住一年後,劉小姐突然發現小區的規劃竟然出現了重大變更,開發商又將在自己的樓前豎起兩棟高層。爲此,劉小姐欲聯合其他業主將隨意變更規劃的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立即停止建設以前在規劃中根本沒有的高層;如果執意要建設,一定要作出鉅額賠償,包括精神損失。那麼,劉小姐和其他業主的這一訴訟是否有法可依?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認爲,劉小姐爲了能從朝北房屋的窗戶望到帶水的公園和成片的綠地,不惜放棄南向房屋,這實質上是與開發商對樓宇環境的承諾有關,而這種承諾的兌現又是劉小姐決定購買這套房屋的重要原因。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開發商對劉小姐的承諾應該視爲購房合同的內容之一。現在開發商改變了小區的規劃設計,使得劉小姐無法繼續觀賞到承諾的景觀,開發商的行爲屬於違約,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精神損害賠償要基於侵權損害產生,開發商承擔的只是違約責任,而不是侵權責任,故劉小姐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無法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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