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置業公司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時過兩年仍未交房。日前,該案經南開區法院審理,判令被告置業公司除賠償原告違約金外,還需對買主已付房款支付利息。
經審理查明,2005年4月7日,原告苗某與被告本市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並於當月12日到房管部門備案。合同約定,被告將位於南開區白堤路一處建築面積爲207平方米的房屋售予原告,房屋總價款爲134萬元。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原告付清首付款並辦理了貸款手續,但直至本案開庭審理,被告仍未將房屋交付給原告。爲此,原告提起訴訟。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款收據均合法、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原告已經依照合同履行了應盡義務,被告亦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交付訴爭房屋,但被告逾期仍未交房,故應承擔違約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在30日內將訴爭房屋交付原告,並判令被告按照銀行利率向原告支付原告已付首付款54萬元的利息,時間自2005年5月1日起至被告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法院同時要求被告按每日67元的違約價格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直至其實際交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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