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測量,周先生購買的房子每個門口寬度都不夠90釐米。
周先生在爲高位截癱的女兒購買房屋時,要求開發商將臥室、衛生間的門口加寬至90釐米,以便女兒乘輪椅通過。開發商當時同意了周先生的申請。但房屋建好後,周先生卻發現,這些門口均不足90釐米,於是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令開發商將涉案門口加寬至90釐米。
出生於1972年的周琴(化名)天生麗質,身材頎長,是一個惹人喜歡的女孩子。1991年大學畢業後,周琴從事了近10年的財會工作。2001年,災難降臨在周琴身上,一場車禍使她成爲高位截癱的殘疾人。
周琴的父親周先生昨(10)日對記者說,爲了給女兒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2003年他準備給女兒購買一套房子。在購買房屋時,考慮到女兒進出方便等因素,他要求開發商將房屋內臥室及衛生間的門口設計成淨寬爲90米,衛生間做成推拉門,以便女兒坐輪椅出入,並以書面形式向開發商提出特例申請。開發公司經多輪審批,簽字同意了該申請。周先生說,除交納70萬餘元的房款之外,他還交納了裝修差價費1744元。但在2006年6月驗收房屋時,他和兒子驚訝地發現,室內各門口的寬度均不足90釐米。爲此,他和兒子一起找到開發商交涉,要求將各門口的寬度加寬到90釐米,待修改並驗收合格後再接收房屋。但經多次交涉,開發商均不同意修改。無奈之下,周先生和兒子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將涉案房門口的寬度加寬到90釐米。
開發商的代理人在開庭時表示,他們交付的房屋已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具備使用條件。被告方面已經按照“特例審批單”履行了相關責任,不存在違約行爲。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其主張沒有理論依據,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案件審理期間,法官實地測量了涉案房屋的臥室、衛生間門口,證實淨尺寸均未達到約定標準。
判決理由
本案主審法官認爲,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該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約定明確,雙方理應如約履行。
涉案房屋雖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但由於開發商未按特例承諾內容履行其義務,導致周先生購買房屋的目的不能實現,使房屋逾期交付,開發商的行爲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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